廣東省陪產假新規定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下面是相關的廣東省陪產假新規定內容,歡迎閱讀!
在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時,就明確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及獨生子女假期。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廣東要落地怎么延長?
答案是30天的獎勵假。
這意味著一對夫妻從結婚到生育一孩、二孩時,所能享受到的法定假期也在悄悄地發生變化。其中晚婚假取消后,晚婚族的法定婚假將從13天縮減成3天。夫妻雙方各損失10天假期。
產假:
男性增5天陪護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這意味著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將原來獨生子女父母的產假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當爸爸的男同胞們能多獲得5天帶薪休假時間。但母親一方的自愿生育獨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將取消,兩相比較,母親一方將減少產假20天時間。
現階段的產假是這么放的。根據現行版本(明年1月1日按新規)《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老版本產假構成中包括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這個假明天之后就沒有了);晚育的,增加15天(這個假明天之后同樣沒有了)。
考慮到目前廣州的女職工、女白領們幾乎都屬于晚育的范疇,按順產計算,新規實施之前能夠享受到148天的產假,在新規實施之后將濃縮到128天。當然,現在可以生二孩了,這128天的產假理論上是可以雙倍的。
廣東男人陪產假相關規定
廣東省:男方看護假10天《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產假小貼士
生育津貼:以前是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拓展閱讀:
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哪些內容?
今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并于11月6日以政府令正式發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執行的《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是200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次常務會議通過,6年來在保障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斷提高,《規定》的一些內容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此次修訂,重點是落實《社會保險法》,結合廣東實際,強化生育保險在保障職工生育期獲得的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的功能,對保障勞動者權益、提升群眾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險制度體系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參保機制,增強制度公平性。
新《規定》第二條明確參保范圍,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第三條明確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新《規定》實施后,生育保險政策上實現了同城同待。
二、規范待遇項目和標準,維護職工和企業權益。
新《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明確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既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醫療費用與醫療保險的銜接,規定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要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五條細化了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第十六規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貼的具體假期天數。
第十七條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明確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同時規定,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規范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加強便民服務。
新《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保人自行選擇就醫醫院。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優化了生育保險流程,明確累計參保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可以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無需另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減輕參保人“墊資和跑腿”負擔。
四、充分發揮保障弱勢群體功能。
新《規定》第十八到二十條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明確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以及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均可以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明確沒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五、強化相關法律責任。
為維護職工權益,新《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為防止參保投機行為、減少基金風險,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職工、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一方面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違法信息及時納入相關信用信息數據庫,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門戶網站公開,以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已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除退回外,可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新《規定》對于還對參保滿1年的特殊就醫結算、未滿1年的就醫結算和生育津貼申領作出了規定;明確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建立了生育保險爭議的救濟及處理機制,并明確了社會保險部門提供配套服務的責任要求等。
拓展內容 :陪產假是否扣工資
在假期里一般不扣。
若是用人單位有為職工買生育保險的話,職工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由用人單位向相關部門申請。陪產假期間工資一般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的,若是職工工資高于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則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若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生育保險,那職工在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是按照職工合同工資的標準來支付。
陪產假又稱為護理假,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下面列舉部分地區的陪產假假期規定。
上海:陪產假規定: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
重慶:護理假7個工作日,《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深圳:關于男士陪產假的規定:女職工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第一胎雙胎的話,男方沒有護理假。
在陪產假休完了后,如還需要請假陪護,那么就肯定是要扣工資,具體工資扣除的方法等,需要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不同單位的要求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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