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產假規定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關于女性產假的法律有國家的法規和陜西省地方規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以上標準全國統一執行。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由于各地政策可能有差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日期晚于《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因此,可以向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咨詢,除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產假待遇外,陜西省內晚育的是否還還享受“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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