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傷保險爭議如何處理
在許多案件中,雙方會就工傷保險存在一些爭議。那原因主要是因為工傷保險牽涉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等很多方面,而其中事故的原因千差萬別,后果也不盡相同。由于認定工作復雜,再加上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各種情況,發生爭議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那么,如何處理工傷保險爭議?為您解答。
一、工傷保險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九章規定,因工傷保險發生爭議,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傷殘等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二、工傷保險爭議起訴有時效么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于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工傷保險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不僅起普通證據作用,而且是一種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前提和依據。
實踐中,許多在工作中受傷的職工,因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訴訟時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且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往往因“已過了申訴時效”而只好放棄訴訟的權利。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通知書后,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本文介紹了在工傷保險有爭議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以及起訴的時效等等方面的內容。由于工傷保險涉及的相關原因復雜,影響因素多,有與用人單位,工人以及社會勞動機構相關,所以爭議的處理往往更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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