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
寧夏自治區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具體如何呢?你是否也很好奇呢?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寧夏自治區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延伸閱讀:寧夏工傷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
近日,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于自治區屬黨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關事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工傷保險權益全面實行制度保障,這標志著我區工傷保險制度實現對各類用工單位的全覆蓋。
《通知》規定,參保范圍為全區自治區屬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編在職的全部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將納入自治區級財政預算,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實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納入現有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管理使用,工傷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初次或復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各地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工作由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通知》實施后,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作人員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要求支付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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