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鄭州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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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已核定的行業風險類別調整基準費率,一類行業為0.4%,二類行業為0.9%,三類行業為1.8%。以此為基準, 按照統計期間內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核定其費率調整幅度。
據介紹,所謂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統計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占該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其中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數,含統計期間支付給用人單位按月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不含工傷預防費用。本次我市統計期間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具體調整如下:支繳率小于等于50%的單位,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下浮50%,即,一類行業為0.2%,二類行業為0.45%,三類行業為0.9%。
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單位,執行基準費率。
支繳率大于100%的單位,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上浮20%,即,一類行業為0.48%,二類行業為1.08%,三類行業為2.16%。
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以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為基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多次參保且支繳率在50%以下的,按0.08%繳費。
按照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工傷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有套取工傷保險基金情形的。
延伸閱讀:鄭州市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到位,月人均增加169.67元
2月5日,記者從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全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到位,鄭州市符合條件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人均增加169.67元。
此次調整,范圍是鄭州市行政區域內2015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我省規定的具體調整標準: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經統計核實,本次工傷待遇調整涉及鄭州市市本級工傷待遇享受人員723人(其中,1至4級傷殘職工123人,供養親屬538人,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人員62人)。
調整后,鄭州市本級參與此次調待人員人均傷殘津貼由2240.19元/月增加到2409.86元/月,增加169.67元,增幅7.6%;人均生活護理費由1244.71元/月增加到1341.48元/月,增加96.77元,增幅7.8%;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由1047.22元/月增加到1139.54元/月,增加92.32元,增幅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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