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傷保險待遇
山西省工傷保險待遇對受工傷的市民來說是需要有所了解的,因為這關乎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6)89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山西省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中心,各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350元的補齊到2350元。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20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6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22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2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14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3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35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待遇申報
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填寫省統一印制的調整待遇申報表,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核準。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69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達不到235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齊到2350元。需補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單位填寫《退休工傷人員待遇補差申報表》,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核準。補差金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六、工作要求
各省直統籌單位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方案各市可參照省直調整辦法,結合本統籌地區實際制定,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各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結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將《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附件:2016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xls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24日
拓展閱讀:山西上調省直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待遇
我省決定從2016年1月1日算起,調整省直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350元的補齊到2350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20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20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6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6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22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2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114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14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935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35元。
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此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各市人社局將按照規定,對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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