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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傷賠償的相關規定
社保工傷賠償有哪些規定
問:新《社會保險法》中對于工傷賠償有哪些規定?哪些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哪些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專家答:根據社保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后,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勞動能力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配置輔助器具、享受生活護理費、延長停工留薪期、享受傷殘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經程序,因此產生的勞動能力鑒定費也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的負擔問題,各省規定也不盡相同。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矯形器、義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本法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增加了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數額為規定月數的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并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級別不同,分別為7-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級傷殘為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前述標準高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高出3個月,五級、六級高出2個月,七至十級高出1個月。
(3)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需要負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該類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為80%,四級為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關于傷殘津貼和養老保險的關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關于傷殘津貼和醫療保險的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是安葬工亡職工、處理后事的必需費用。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計發對象是工亡職工的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計發對象是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該項待遇為長期待遇,一旦供養親屬具備、恢復能力或者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即停止發放。
(3)因工死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補助金的標準改為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發,發放對象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當有數個近親屬時,對于工傷職工生前對其盡了較多照顧義務的近親屬,應當予以照顧。
關于幾種死亡待遇之間的關系需明確以下事項:首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僅享受喪葬補助金;其次,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最后,職工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擇一領取,不能同時享受。
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讀】本條系關于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1、工資福利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長短,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治療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有的工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2、傷殘津貼
該項工傷保險待遇僅針對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五級、六級傷殘,一般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該類工傷職工,保留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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