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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大學生是否會變成廉價勞動力
大學生實習會不會變成廉價勞動力
從晚上7時到次日清晨7時,每天工作12小時,活多時,甚至還要加班至上午8時多———這是普通人都難以承受的工作,但是,廣州鐵路某職業學校電器工程系二年級學生薛珍珍(化名),最近兩個星期就是這樣度過的。因為胃炎,珍珍無法忍受夜間長時間加班,但是她又不敢輕易離開工廠,因為擔心實習成績不過關,影響畢業。她想不明白,為什么作為學生來到工廠實習,就變成了無休止的加班和兩班倒?
和珍珍有相同遭遇的,還有一起到這個工廠實習的另外20個學生。在這個大型電子工廠里,來聯系實習的學校也絕不止一個。
實習學生每天做工十二小時
珍珍今年20歲,電器工程系大二學生,下午4時見到羊城晚報記者時,她剛剛起床,滿臉疲憊。今年暑假,學校安排她們班的同學到惠州一家電子工廠頂崗實習。從6月15日入廠到8月20日,實習期滿后她將獲得一張實習證明,這張證明是她正常畢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不過,在這家電子工廠里的實習和珍珍想象中的學技術完全不一樣:“一天必須工作12個小時,分早班晚班,兩個星期輪換一次。每隔兩個小時左右,會有10分鐘或20多分鐘的休息時間。每天凌晨2時50分至4時40分是晚班中最累的一段時間,之后可以休息25分鐘左右,然后再從5時05分工作到清晨7時,不過忙起來時,有時8點多才能結束工作。”
珍珍每天的工作就是檢測激光頭,然后焊接一下。她說,另外3個女同學在相鄰的生產線上,工作就是貼集成電路片或者折一下激光頭軟片,干來干去都是一個簡單的動作,最多的時候她的一位同學一天要拆2萬多個激光頭軟片。“我們每天就重復做這樣簡單的動作,不知道實習可以學到什么”?
換夜班后的第一天,珍珍因為沒有完成工作任務被體罰了:她在上班時間打了一下瞌睡,結果被生產線長罰站了40分鐘。
“工作任務太重了,我昨天休息時間都沒怎么停下來,才做了640個,沒達到要求。”珍珍懊惱對記者說,她的任務是720個。她從6月15日進廠后,任務逐日增加,“后來就怎么都完成不了。”她每天工作12個小時只能做600個左右,算是中等水平。進廠以來,她只有兩三天完成任務。
最令珍珍感覺奇怪的是,整個生產線包括工廠中下層管理人員,沒有人知道她是來實習的學生。當她對生產線的線長、助理及其他女工說,自己是在校大專生時,沒有人相信她。因為工廠給她辦理的是w字頭的工作證,而不是學生的實習證。“工作牌是以w開頭的,而學生牌是以x開頭的。”當然,珍珍也能領到“工資”,每小時收入4.2元,加班費每小時6元。
憤怒母親發現法律難保女兒
輪換到上夜班后,珍珍開始經常胃疼,實在難以忍受的她給家里打回了電話,媽媽徐女士聽說了女兒的遭遇后非常氣憤。
徐女士情緒激動地告訴記者:“普通人都難以承受連續半個月12個小時的夜班,更何況是在校的學生?”實習前,珍珍的老師在課堂上宣布每天是8小時的計時工作,現在卻變成了12小時的計件工作。7月6日,珍珍去了醫院檢查,她的病歷上寫著,“十二指腸球炎,慢性淺表性胃炎,伴糜爛”。
徐女士說,她6月29日就向學校反映情況;7月1日,她讓珍珍向廠方提出辭工,“但是廠方說不可以,要辭必須到月底”,而且珍珍必須去醫院檢查,證明自己身體不適合這項工作,經過廠方、學校批準后才能離開。珍珍擔心的是,她一旦離開,沒有完成實習課程,會影響到畢業。
徐女士還說,當她向珍珍的班主任、實習負責老師、系主任多次反映孩子的情況時,“校方認為自己完全沒錯,反而對我和孩子進行了長時間的教育,說不能讓孩子吃不了苦”。她認為,校方首先應該調查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就應該馬上同廠方交涉;如果廠方不同意8小時工作制,那就應該中止實習合同。
不過徐女士的這個想法沒能實現,她又打算嘗試法律途徑。不過在查閱資料后,她發現相關法律一片空白,大學生實習不受《勞動法》的保護,而且她根本找不到訴訟主體。
于是,徐女士昨天又來到廣州市教育局信訪處。信訪處負責接待的丁光生表示,這還是近年來接到的第一起學生家長因學生實習而投訴的案例,他們將迅速核實事情,盡快給出答復。
學校說法:不希望學生將來競爭不過農民工
昨天,廣州鐵路某職業學校電器工程系總支蔡副書記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學校設計的頂崗實習,條件雖然艱苦,但完全是為了孩子的將來考慮,他們就是要求工廠把學校當成普通員工來對待。
蔡說:“我們不僅要學生在課堂上學專業知識,還要認識到社會的現實。如果說12小時兩班倒違法,那么這個電子廠1萬多工人早就有人提出抗議了。”讓參加實習的學生每天工作12小時,也是要適應將來的環境,這是社會現實之一。蔡還強調,根據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學校培養的是與社會對接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只讀書不會動手,競爭不過農民工的書呆子。“那個電子工廠有1萬多人,招聘大廳常年招聘,我不希望我的學生將來剛進去兩天就吃不了苦,馬上走人”。
“大專生找個實習基地太難了!”蔡向記者倒起了苦水,他說大專生地位很尷尬,既不如中專生動手能力強,又不如本科生理論知識扎實,“很多工廠寧愿要中專生,因為動手能力比大專生強,還聽話。”薛珍珍在惠州實習的單位是國內一家著名的電子廠,“我們是求爺爺告奶奶才爭取來的,條件已經比學校的其他實習基地好多了。”
工廠說法:仍然會比照普通工人管理實習生
記者昨天聯系了薛珍珍的直接領導黃小姐,作為生產線上的助理,黃小姐承認工廠一直都是兩班倒,半個月一輪換。現在廠里訂單多,周末都要加班。她說她現在已經知道珍珍是實習生了,但是仍然要按照普通工人的要求去管理她,因為她的工牌不是實習牌而是工人牌。學生和工人的區別是,兩個月后,學生與工廠結算離職回校,而工人可以決定是否留下來繼續工作。至于為什么要給這批學生發工人牌而不是實習生證,黃小姐說只有總部領導知道。不過到截稿時為止,記者尚未能聯系上該電子廠的總部領導。
這樣的事情違不違法呢?實習中該不該以這樣的方式讓學生們提前適應社會現實呢?
不過,昨晚10時,廣州鐵路某職業學校的領導在與徐女士溝通之后,決定向實習單位提出要求,要求廠方讓這21名學生恢復8小時工作制。如果廠方不答應,就將學生帶回學校,另找實習地點。
專家結合《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征求意見稿)》大聲疾呼——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步林認為,長期的機械性簡單重復勞動,與讓學生將過去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結合起來的實習目的是不相符的。簡單勞動不是不可以實習,問題是不應該長期“實習”,大中專生畢竟是文化層次較高的群體,如果整個實習過程就是做幾個簡單重復的動作,那么又如何能達到教學所要求的目標呢?
對于將長時間加班稱作磨練學生,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認為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實習時了解一線工作的艱苦是應該的,但不能放在用工單位違法的背景下長期“磨練”,因為這是學校組織的實習活動,不是學生自己的自愿選擇。
實習管理法規出臺刻不容緩
學生在實習中,即使認為遭遇到種種明顯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行為,也難以找到維權的依據和部門———薛珍珍的經歷,從一個側面真實反映了目前學生實習遭遇法律“真空”的現狀。恰好,具有填補這一“真空”意義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昨天,廣東一些知名的勞動法專家接受羊城晚報采訪時大聲疾呼:廣東相關條例出臺刻不容緩!
學生權益被侵學校應當交涉
一天工作12小時,嚴重超時加班,企業早已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標準。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客觀地指出,如果單位安排實習生這樣做,按照目前的法律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原因是勞動者可以以企業嚴重違法為由,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補償,但實習生沒有畢業,不算“勞動者”。
黃巧燕認為,廣東《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不得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40小時、日實習時間超過8小時、周連續休息時間少于兩日,同時也應更加明確,學生遇到這種情況應向學校投訴,由學校與實習單位交涉,并對學生的實習單位作出相應調整。學校不作為,應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
法規應該明確學校不得獲利
名為實習,實際上長年累月干的是重復性的簡單操作,也不合理。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步林認為,社會上有不少企業就是鉆這樣的空子,與一些學校聯手將學生變成廉價勞動力,既不用付太多工資,又減少了社保等支出。
王步林說,目前廣東《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已經明確,頂崗實習要有合理報酬,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當期人數不得超過在職職工人數的30%。不過《條例》還應進一步明確,實習內容必須與學習相關,不能是長期的機械性重復簡單勞動。對學生的實習時間長短也應明確,不能允許學生在校期間“實習”的時間反而占了主體。特別是要明確學校不能在組織實習中從企業獲利,以此來斬斷將實習生變廉價勞動力的經濟動因。
企業如果違法學生有權離開
實習生因各種原因不愿在學校聯系的單位實習,然而學校與單位訂有協議又不允許學生離開,由此學生擔心自行離開拿不到畢業證———對于這種現象,黃巧燕建議,如果學生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沒有提供足夠的勞動保護、屬于不適合實習的崗位等情況,廣東的《條例》應該賦予學生可拒絕繼續實習并離開崗位的權利,而學校也不得以此為由影響學生畢業、就業等。當然,如果學生隨意離開,學校可以按教學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勞動教育部門管理不能含糊
學生如果覺得在實習中遭遇不公,該向誰去投訴?黃巧燕說,實習主要涉及到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應該重點明確教育部門及勞動部門的管理責任,不能含含糊糊。王步林也認為,目前就是由于法律沒有授權勞動部門查處實習中的違法勞動標準行為,造成勞動部門難以介入,廣東出臺的《條例》,對此應進一步明確規定。
出現意外傷害單位學校兜底
在實習中,如果學生出現意外傷害,該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
黃巧燕認為,廣東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只規定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還很不夠。可以考慮規定,如果學生頂崗實習中受到意外傷害,應參照工傷賠償的標準,如果購買的原意外傷害保險不足以賠償,則應由實習單位補足。王步林則認為,為了促使學校切實承擔起責任,建議不足部分應由學校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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