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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識破只“招”不“聘”的招聘陷阱
求職陷阱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人們求職心切而采用的手段,用于騙取求職人員的財物、個人信息或者低廉甚至免費的人工。2019年11月6日,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求職陷阱提示 嚴打招聘欺詐。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教你識破只“招”不“聘”的招聘陷阱,希望對你有幫助。
近期,舉辦招聘會、發布招信息的企事業單位日益增多,為畢業生們提供了一次次的選擇機會。但是也有很多同學反映,自己參加了多場招聘會,向十幾家企業遞交了自己簡歷后,都石沉大海沒有任何反饋。
為了使急于找工作的大學生們能辨別招聘信息的真假,更順利的找到一份舒心的工作,21世紀人才報記者為此做了一番調查。
陷阱從何而來
如何避開“陷阱”,就得知道“陷阱”是如何挖出來的。為什么企業沒有招才納賢的打算,還要組織招聘、面試?
一些中小企業將招聘當形象宣傳,借招聘之名行廣告之實,看似誘人的工作崗位實際是為給自己樹招牌的廣告行為。北京海淀人才市場的一位工作人員透露出了一些“門道”。
眾所周知,招聘會的規模與前來應聘人數存在著正比關系。承辦展會的單位為了吸引人才前來與會,會通過許多“關系”找一些正規企業來當“托兒”裝門面。更有甚者,一些組織單位向個別小公司承諾“返點”,他們在招聘會上的“任務”就是收集一大摞簡歷,卻不招“一兵一卒”。
如果說某些中小企業這種令人厭惡的做法還情有可原,那個別大型知名企業也來趟這“渾水”的原因又為何?記者從一家知名it企業人力資源部了解,這些招聘也是有其原因。
作為一家大型的企業,為了保證運行穩定,不至于因為人員流動導致癱瘓,公司必須建立自己的人力資源儲備庫。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大批量的招聘來建立。實際上公司即使對某位應聘者“中意”,也不會馬上聘進來,而要等崗位空缺后才會從庫內尋找人選;其次有些企業的崗位由于薪酬、崗位等原,必須時刻了解人才市場的行情,人力資源部門就通過大量的招聘來掌握這些崗位的薪酬“行情”。“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一家企業的人力資源總監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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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陷阱大盤點
陷阱一:收費名目花樣多
如今求職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卻不多。廣種薄收令人心煩,偶爾接到面試電話就容易讓人失去戒備。當求職者跑到用人單位面試,有時會遇見單位收取“檔案費”、“押金”、“光盤費”、“體檢費”等等收費要求,這些費用還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單位還頭頭是道:我們招人需要成本。
國家勞動力市場有管理規定:不允許招聘單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類似的費用。一家單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時,怎么會設置收費這樣的門檻?所以遇見面試拉起收費大旗的單位一定要堅決說“不”,因為這種費用的背后幾乎百分百是騙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銷
給你一份產品,要求你在一周內盡力推銷,并以此作為考核應聘者的測試。《水煮三國》中給大家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最近,這種考察模式似乎從“超女”類活動中得到了真人體驗式的啟發,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一些正規企業的招聘題板之上。
不花一分錢,就能既簡單地找到銷售高手,又能解決當前業績問題,可謂一箭雙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沒有法規明確這樣的行為合法與否。可是仔細琢磨會發現,這樣的招聘方式無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單位無法堅持一個相對公平的選拔模式,其動機就非常值得懷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職者自己買下產品以換取就業機會呢?這樣的企業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職業生涯?
陷阱三:個人信息要保護
面試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證件是司空見慣的。可是部分不自覺的單位索取的信息未免過于詳細,諸如家庭成員、居住條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職者躊躇不已,到底填還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試,不少單位已拿起別人的身份證復印,說要留檔。可是,身份證復印件結合求職者填寫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單位有惡意的話,求職者會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機號。
這方面,我要勸戒各單位的人事:現在是信息社會,禮貌早已不限于見面時的招呼,企業文化和個人素養在這上面都能反映。
陷阱四:先做后簽少保障
幾乎國內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做不到先簽合同后上班,這是現狀的無奈。但是有些單位里好幾個月的求職者還沒有簽合同,這是值得警惕的。特別是對于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大學生來說,畢業后必須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否則就業協議書中的條款無法適時終止效力,在違約金等方面會給應屆生造成很多不便。
為了防止單位故意不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陷阱五:文字游戲要看清
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離職后不能去同行單位?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培訓違約金?你的勞動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職?有多少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看過了每一個條款?
中國人比較好面子,覺得仔細看就是對單位不信任。可是求職者是否知道近兩年來,單位里的勞動合同越來越厚,因為單位越來越有利用勞動合同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了!在實踐中吃了虧,單位很快會在勞動合同中將漏洞補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勞動合同對求職者的限制也越來越多。因此求職者也要大膽地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條款應勇于提問,這樣有利于雙方的溝通,也預防將來發生矛盾。
陷阱六: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過后再補社保”,這是有些單位老板的說法。從表面看,這沒有什么不公平。反正都會補上的。但求職者往往忽視了“兩個萬一”:萬一試用期覺得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呢?萬一試用期內發生疾病或工傷呢?前者也就沒有補社保的條件了;后者則難免激發勞資雙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后果。社會保險既是保護求職者也是保護單位,從來就沒有法規說試用期是不用交社會保險的,相反,勞動部門一直強調社會保險應該從用工起繳納。所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外,無論是否轉正,求職者都應該督促單位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PS:外來務工人員除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以外,只能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陷阱七:試用期沒有轉正
試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業內對低端員工的公開用工方式。少數非常著名的跨國企業也暴出類似的“新聞”,著實令人吃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明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則變成了“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解除”,歪曲了勞動法本意,造成了廣泛的誤解。實際上,試用期內解除員工有一個重要的條件: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什么是錄用條件,如何算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統統被求職者和單位所忽略。抓住這點,求職者就能對慣用“試用”計量的單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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