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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就業再就業新政
就業是民生之本。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2017年11月4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業再就業新政強勢出爐。與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17]12號)相比,就業再就業新政最引人關注的主要有六大變化。
變化一:目標任務重點不同。
中發[2017]12號文件重點圍繞解決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通知》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目標任務。
《通知》指出,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要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變化二:稅收優惠方式不同。
對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方式從原來的沒有限額改為在規定限額內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順序依次減免。中發[2017]12號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知》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17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企業,稅收優惠方式從按比例減免調整為按實際招用人數定額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順序依次減免。中發[2017]12號規定: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根據招用人數按年度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而《通知》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17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優惠方式的變化,使新政策不僅便于操作,更能起到堵塞稅收管理漏洞的作用。但是,具體減免稅的限額和定額,將需要作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
變化三:強化《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使用管理。
中發[2017]12號規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人員免費核發《再就業優惠證》,作為享受扶持政策的憑證。要依托街道和企業審核認定下崗失業人員,對證件發放和使用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采取各種形式騙取國家資金和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提出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等制度和辦法,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和使用制定了更為嚴密的管理措施: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只能在核發證件的本省(區、市)范圍內適用。
變化四:享受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擴大。
中發[2017]12號規定,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主要包括: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通知》則將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納入了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
《通知》規定,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變化五:國有大中型企業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享受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條件更加具體明確。
中發[2017]12號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通知》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變化六:依法治稅、科學治稅原則進一步得到體現。
中發[2017]12號規定,“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和減免稅費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17年底”:“適當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同時,文件最后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中發[2017]12號文件的精神落到實處。而《通知》則強調,“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通知》在最后除了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之外,還特地重申,“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財政補助的前提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還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看來,今后國家再也不會因扶持就業等而隨意改變或隨意擴大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相反,“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依法治稅、科學治稅原則得到了進一步體現。
就業再就業新政,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必將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產生積極影響。為了更好地理解新政策、貫徹新政策、執行新政策,就業再就業新政在稅收政策方面有四項需要我們特別予以關注:
特別提示一、新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
特別提示二、對2017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新政策執行;對2017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特別提示三、享受稅收政策扶持的企業不再僅限于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還包括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特別提示四、對被扶持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等相關稅收。不再要求當年新招用人員必須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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