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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下的就業及勞動用工研究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全面普及以及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進步,一些新型的商業模式應運而生,由此形成的新業態層出不窮。具體到人社領域,新業態的發展,對就業、勞動關系等方面都產生了全方位的影響。
新業態就業及勞動用工特點
近年來,新業態在我國保持快速發展態勢,對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引領創新、帶動就業等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就業方面,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內容、職業特色、市場定位方面與傳統就業方式有一定的相通性,但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如工作機會互聯網化、工作任務項目化、工作方式彈性化、勞動關系多樣化、勞動供給自主化。正是這些新特點,讓新業態就業的識別特征明顯化。
同時,新業態下平臺企業利用APP等線上方式,通過大數據、地理位置定位技術等進行工作管理,在準入退出機制、任務發放、收入報酬及分配、績效考核等方面,呈現出與傳統企業用工管理方式明顯不同的特點。具體表現在:工作準入退出靈活、工作自由裁量權大、勞動所得主要由平臺規則決定、勞動者的績效考核由平臺管理等。
新業態下的問題和挑戰
一是從業人員職業發展的可持續性較差。
新業態就業最大優點是靈活,其相應弊端的就是不確定、不穩定。當前,許多平臺企業的業務發展主要依靠風險投資,尚沒有找到成熟的商業模式和盈利路徑,一旦投資中斷,難逃倒閉厄運。平臺企業的不穩定性,導致從業者就業不穩定和職業發展的持續性較差。
二是各活動主體間的權責關系確定困難。
在新業態下,由于平臺強大的聚合功能,活動主體多元化,主體間的關系更加復雜化,由此導致關于各活動主體間的權責關系尚無明確的界定,責權利不清晰,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難以保障。如“平臺+個人”型企業涉及平臺企業、平臺企業員工、平臺從業人員以及服務接受者四個方面的活動主體。但目前針對這些復雜化主體的權責關系沒有理順,這就會影響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社會保障和其他勞動權益保護方面的基本權益。
三是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提出的挑戰。
隨著新業態的發展,新型用工形式不斷出現,“主體適格、合意、從屬性”這三個勞動關系認定要素,顯然已經不能完整定義勞動關系整體靈活化的狀態。認定的難點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合意含糊不清。在新業態企業中,由于經營模式和用工形式多種多樣,從業人員與平臺企業之間就勞動關系或其他關系是否達成合意含糊不清。二是從屬若即若離。在新業態企業中,從業人員接受平臺企業規章制度的管理,但是從業人員的工作方式靈活,從業人員沒有固定薪酬的保障。這些難點也給司法實踐帶來裁判和認定的困難。
四是新業態發展對政府監管提出新的挑戰。
首先,企業平臺化是新業態企業發展的最新趨勢。平臺化的發展使得企業更為小微化,從業人員數量規模劇增和小微企業分散化、隱蔽化的特點,使得政府對該領域的主動監察行為難以實施。
其次,從業人員的申訴渠道不暢。當前平臺從業人員有表達訴求的需要,但無有效通道進行申訴。
再次,異地服務的普及,對政府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提出新挑戰。在新業態企業中,普遍存在勞動者勞動提供地、服務接受地、勞動者社保費繳納地及勞動報酬發放地往往分布于不同地區的現象。對政府而言,如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地,已成為一個現實問題。
政策建議
一是加強規范引導,多措并舉推動新業態的可持續發展。
加強對新業態的規范引導,政府可從硬件設施和軟環境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和交通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構建公平、統一的各類要素市場。平臺企業方面,引導各類平臺企業建立可持續的經營模式,提高平臺發展層次。政府監管方面,加強政府管理和行業規范,建立政府管理、大眾評價和行業自律的平臺協同治理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為平臺健康可持續運營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二是進一步深化市場改革,最大限度開發就業資源和機會。
推進市場化改革,破除或降低各種行業和職業進入門檻,開放公共資源和服務領域,為企業和勞動者獲得就業資源和機會提供制度保障。打破行業壁壘,引導新業態與傳統行業融合發展。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制,推動在傳統和新興部門間實行一致的市場進出、競爭、交易和仲裁等規則,營造傳統與新興、線上與線下主體間公平發展的良好環境。
三是引導平臺承擔責任,發揮平臺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
引導平臺在收入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方面承擔必要責任;引導其維護和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為從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制定收入計算和分配規則時符合行業標準;對低于基本勞動標準的從業人員采取保護措施。
四是創新工會工作方式,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和民主參與機制。
面對從業人員無權表達自己聲音這一困境,我國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新工會工作方式,由全國或者地方總工會出面,從有較強訴求的平臺從業人員中選取代表,與平臺就規則制定、收入報酬、勞動安全保護等方面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平臺集體合同;另外,強化從業人員的具體權責,組織平臺從業人員,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過程中行使民主參與權利,保障該部分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 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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