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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環節監管范文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是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向用人單位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為規范殘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20xx年7月起,新的《重慶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殘保金”政策在征繳標準、征收主體、征收時間等方面都有調整,征繳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多數未達到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深受此規定的影響。
一、殘保金征收管理現狀
20xx年,征收主體完全交由地稅機關征收,改變了以往由地稅機關配合殘聯部門代征方式,當前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依據由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企業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前是按照地區平均工資來進行申報,現在按照企業自己的工資水平來繳納,最全面的范文參考寫作網站高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多交,低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少交。因此20xx年起,殘保金在很多高工資企業悄然增加了,而且增幅不小。
據抽查統計,榮昌區20xx年398個單位向地稅機關繳納殘保金近800萬元,2015年262個行政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繳納220萬元、地稅機關代征殘保金近600萬元,20xx年新的征收方式增收殘保金近200萬元。
二、征收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地稅機關征管能力和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能和殘疾人聯合會相比。今年5—6月參與殘保金征收管理檢查工作中發現以下四個問題: 征繳覆蓋面依然偏低、部分企業通過提供虛假用工資料、虛假參保信息、瞞報職工薪酬等方式,應申報未申報或少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部分企業虛假掛靠殘疾證減免殘保金。亟需相關部門應該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
1.征繳覆蓋面依然偏低。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雖然殘保金已開征多年,但仍然有不少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不主動繳納殘保金。經分析,20xx年有400家企業主動繳納殘保金,范文內容地圖征繳率不足50%,部分正常經營、有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記錄的企業(成立不足三年的小微企業除外)卻未按定申報繳納。
2.部分企業通過提供虛假用工資料、虛假參保信息、瞞報職工薪酬等方式,少申報殘保金。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每年5—6月份需持本單位殘疾職工的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一年以上的《勞動用工合同書》、單位本年繳納的社會保險名單及《職工工資發放單》復印件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認證手續,經確認后,作為已安置殘疾人數抵減單位應繳納的殘保金。為此,部分企業弄虛作假,利用信息技術PS等工具,編造設計虛假用工資料、虛假參加社保信息、及瞞報職工薪酬等方式,企圖少繳殘保金。
3.部分企業虛假掛靠外地殘疾證享受殘保金減免等優惠政策。因目前重慶市外地殘疾證真實性難以查證,加之國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以減免殘保金并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部分企業利用此政策和外地殘疾證監管漏洞,買賣或掛靠殘疾證,虛構殘疾人安置合同,減免保障金,進而少繳或不繳國家相關稅收。
三、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經分析,產生問題的根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識淡薄,繳納殘保金自覺性不高;熱門思想匯報二是地稅機關重稅輕費,對殘保金征收力度不強,未能應收盡收。三是殘疾人就業年審宣傳的沒有工商年審那么廣泛,所以,很多人不注意,有的是不在意,有的是忘記年審時間,造成多數用人單位應繳未繳殘保金問題發生。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
國家征收殘保金的本意是為了促進用工單位對殘疾人群的重視,從而提高殘疾人的就業率。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既是國家保障殘疾人就業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此,特建議如下:
(一)強化政策宣傳。一是地稅、殘聯等部門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稅企QQ群、微信、電視、報紙等渠道,積極向用人單位宣傳殘疾保障金相關政策,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及時、主動、足額申報繳納殘保金。二是定期組織人員深入企業、街頭、社區現場講解殘保金政策,讓社會各界特別是用人單位充分認識征收殘保金的目的和意義,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殘疾人。
(二)強化監督管理。一是地稅、殘聯應成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聯席會議,對殘保金減免審核及審批、征收管理、統一扣繳等事宜進行專題研究,及時溝通信息、協調解決征收中存在的疑難問題,提升殘保金的征收質效。二是殘聯應加強與工商、人社、統計等部門溝通聯系,做好殘保金征繳單位數、單位職工人數、殘疾人安置數、殘疾人正常到崗就業數等基礎信息收集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
(三)強化征繳措施。一是地稅部門同等重視殘保金征收與其他稅費征收工作,嚴格征收標準,規范征收程序,保證殘保金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對要求緩、減、免的用人單位認真核實,嚴格把關。二是地稅、殘聯部門應組成聯合工作組,定期對用人單位殘保金申報、繳納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對申報不實、少繳(漏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及時予以追繳并加收滯納金。同時對既不安置殘疾人就業,又不按時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絕不姑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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