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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面試筆試題
題目A.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賄被紀檢部門規,對其規前賄人已向紀檢部門承認賄。規期間趙某承認該起賄事實,并主動交待紀檢部門尚未掌握的另外兩起賄事實賄人的身份、電話、躲藏地點,司法機關按其交待抓獲該兩名賄人。
問題:趙某是否構成自首或立功,并論述理由。 要求:詳細列明完成上述論證的工作步驟及時間。 答:我國刑法第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自首上述的概念,屬于投案自首的具體情形有如下幾種:一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六是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后交代自己罪行的。七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八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
趙某某的犯罪行為是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交代的。“規”不屬于“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情況。而“規”是違反黨紀政紀,不是“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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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招聘筆試題及參考答案(資本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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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外國投資者擬收購中國境內一家國有控股企業,請問操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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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引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5、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引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7、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8、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
9、《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10、《指導外商投向規定》
11、《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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