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
有很多不法分子設下了求職的陷阱,大家在求職的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以防被騙。下面快來隨應屆畢業生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1
1、虛假廣告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會上為了招到條件較好的畢業生,會夸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比如:在發布招聘信息時,往往故意擴大用人單位規模和崗位數量,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把招聘職位寫得冠冕堂皇,不是“經理”就是“總監”,但實際上卻只是“辦事員”、“業務員”,根本沒有廣告上寫的那么誘人。
2、色情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招聘、面試等侵犯學生。有一些招聘廣告上稱招聘男女公關人員,月薪上千或上萬,令一些涉世不深的畢業生調入陷阱。所謂“男女公關”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所謂“高薪”實則是從事性服務時客人所給的小費。面對這樣的問題或遇到這樣的情況,學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隨便跳入這種陷阱。
3、傳銷陷阱
所謂傳銷,本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
該經營方式受到國家的嚴令禁止。現在的傳銷者首選對象常常是急于掙錢的打工者特別是剛剛畢業的學生,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得到欲騙對象的電話后,便打著同鄉、同學、親戚等幌子,以幫忙找工作為由,以高薪為誘餌,因人而異,投其所好,騙求職者去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求職者一旦進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從事傳銷,要么交3000-4000元入門費,要么花3000-4000元購買傳銷產品作為入門條件。傳銷組織者還采取扣留身份證、控制通訊工具、監視等手段不讓受騙者離開,強迫他們聯系親友前來,或者寄錢寄物從中牟利。
4、協議陷阱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一經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按照有關規定,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這樣就可能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常見的畢業生簽就業協議過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為以下幾種:
1、 用人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
2、用人單位不跟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將承諾寫入合同
4、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霸王合同”
5、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就是勞動關系的試驗階段,但決非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方“試用”。我們這里所說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而選擇、約定的考察期。
一般來說,單位用人有試用期是正常的,試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轉正之后,薪水會有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抓住畢業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試用期的牌子,看起來非常規范,待試用期一過,以種種理由告訴求職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將其解聘了。這樣的公司不斷地炒人,畢業生永遠不會成為正式員工。
6、收費陷阱
當前,在就業市場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設立各種名目向畢業生收取各種不合理費用,如風險抵押金、違約金、培訓費等。一些單位可能規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開出了一些誘人的條件。比如說,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決這些大中城市的戶口問題。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學生很容易被這樣的條件迷惑。雙方談得差不多了,單位又表示,為了增加雙方的信任,學生在工作之前必須交押金。等學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時間后,單位的有關人員就表示,聘用之初說定的工作崗位要有些調整,可能把你派到偏僻地區或冷僻部門,而這些地方是學生肯定不愿意去的:單位算準了學生不愿意去,就說學生不服從單位安排,也是主動毀約放棄這個崗位,這樣,學生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來。
7、薪酬陷阱
所謂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以優厚的待遇吸引前來求職的畢業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時,招聘時的承諾則以種種理由不予兌現;或是針對薪酬中的一些不確定收入,進行虛假或模糊的承諾,最終不能兌現;或者“縮水兌現”。
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2
陷阱一:收費名目花樣多
如今求職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卻不多。廣種薄收令人心煩,偶爾接到面試電話就容易讓人失去戒備。當求職者跑到用人單位面試,有時會遇見單位收取“檔案費”、“押金”、“光盤費”、“體檢費”等等收費要求,這些費用還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單位還頭頭是道:我們招人需要成本。
國家勞動力市場有管理規定:不允許招聘單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類似的費用。一家單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時,怎么會設置收費這樣的門檻?所以遇見面試拉起收費大旗的單位一定要堅決說“不”,因為這種費用的背后幾乎百分百是騙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銷
給你一份產品,要求你在一周內盡力推銷,并以此作為考核應聘者的測試。《水煮三國》中給大家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最近,這種考察模式似乎從“超女”類活動中得到了真人體驗式的啟發,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一些正規企業的招聘題板之上。
不花一分錢,就能既簡單地找到銷售高手,又能解決當前業績問題,可謂一箭雙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沒有法規明確這樣的行為合法與否。可是仔細琢磨會發現,這樣的招聘方式無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單位無法堅持一個相對公平的選拔模式,其動機就非常值得懷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職者自己買下產品以換取就業機會呢?這樣的企業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職業生涯?
陷阱三:個人信息要保護
面試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證件是司空見慣的。可是部分不自覺的單位索取的信息未免過于詳細,諸如家庭成員、居住條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職者躊躇不已,到底填還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試,不少單位已拿起別人的身份證復印,說要留檔。可是,身份證復印件結合求職者填寫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單位有惡意的話,求職者會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機號。
這方面,我要勸戒各單位的人事:現在是信息社會,禮貌早已不限于見面時的招呼,企業文化和個人素養在這上面都能反映。
陷阱四:先做后簽少保障
幾乎國內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做不到先簽合同后上班,這是現狀的無奈。但是有些單位里好幾個月的求職者還沒有簽合同,這是值得警惕的。特別是對于簽訂就業協議書的大學生來說,畢業后必須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否則就業協議書中的條款無法適時終止效力,在違約金等方面會給應屆生造成很多不便。
為了防止單位故意不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陷阱五:文字游戲要看清
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離職后不能去同行單位?你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培訓違約金?你的勞動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職?有多少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仔細看過了每一個條款?
中國人比較好面子,覺得仔細看就是對單位不信任。可是求職者是否知道近兩年來,單位里的勞動合同越來越厚,因為單位越來越有利用勞動合同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了!在實踐中吃了虧,單位很快會在勞動合同中將漏洞補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勞動合同對求職者的限制也越來越多。因此求職者也要大膽地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條款應勇于提問,這樣有利于雙方的溝通,也預防將來發生矛盾。
陷阱六:試用期不交社保
“試用期過后再補社保”,這是有些單位老板的說法。從表面看,這沒有什么不公平。反正都會補上的。但求職者往往忽視了“兩個萬一”:萬一試用期覺得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了呢?萬一試用期內發生疾病或工傷呢?前者也就沒有補社保的條件了;后者則難免激發勞資雙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后果。社會保險既是保護求職者也是保護單位,從來就沒有法規說試用期是不用交社會保險的,相反,勞動部門一直強調社會保險應該從用工起繳納。所以,無論是在試用期內外,無論是否轉正,求職者都應該督促單位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保護自己的權益。
PS:外來務工人員除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以外,只能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陷阱七:試用期沒有轉正
試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業內對低端員工的公開用工方式。少數非常著名的跨國企業也暴出類似的“新聞”,著實令人吃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明明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則變成了“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解除”,歪曲了勞動法本意,造成了廣泛的誤解。實際上,試用期內解除員工有一個重要的條件: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什么是錄用條件,如何算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統統被求職者和單位所忽略。抓住這點,求職者就能對慣用“試用”計量的單位說“不”。
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3
在應聘求職過程中,很多不法企業充分利用求職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而缺乏應有的防范意識,設置了各式各樣的就業陷阱,給社會和就業人員帶來了具大的危害和人生權益的傷害。據了解, 求職“陷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應聘職位與實際不符
具體現象:
有單位在刊登招聘廣告時在具體職位及崗位職責描述時含混不清,對用人要求的標準不明確,沒有嚴格的界限。還有的則直接把其它公司的招聘內容照搬過來,換成自己公司的名稱,應聘者在錄取后才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與招聘崗位并不一致。
解決辦法:
1)在這種情況下,溝通是主要的,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的想法和意圖,是否是因為公司一時的不得以或其它苦衷,然后決定去留。
2)對自己的職業目標明確的情況下,告訴自己這個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自己是為什么而要獲取這份工作,是為生存、還是職業需要發展。但是,向陽生涯職業咨詢專家的指出,如果一個企業連崗位都不能具體的描述,其發展前景,可想而知。
3)向企業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想法,如果確是公司刻意隱瞞欺騙,那就通過交涉來解決,盡量減少自己的損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面試時收取費用
具體現象:
用人單位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如報名費、培訓費等等,其實是一些企業變相斂財的手段和方法。
解決辦法: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或保證金。招聘面試是一種雙向選擇的機會,無論是求職者還是招聘單位,并沒有為對方提供任何具體的服務,所以根本不應涉及費用,如有單位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風險金、報名費等,很可能是想騙取求職者口袋里的金錢,此時,一定要拒絕交納。可以想像,這樣的公司連考慮也不用考慮的,還是多花點時間來尋找更合適的吧。
3
薪酬模糊,浮動幅度大或不按時發放
具體現象:
企業在新員工錄用后,對于待遇,不給予明確的答復,含糊不清、在簽定用工合同的時候,也不說明具體待遇。
解決方法:
1)在企業錄用前,就必須要和對方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及具體待遇,具體為:試用期工資、相關補貼,正式錄用后的待遇、保險與福利(具體保險與福利,如失業、醫療保險、公積金等)、相關補貼。了解清楚后,問明以何種方式說明,同時,是否在合同中加以備注,這點很重要,因為,可以最低的降低風險。
2)正式入職后,一定要把薪酬待遇談清楚,并在相關合同中注明,同時,可以向同單位的人員了解,否則入職以后你就被動了。
3)一旦發現企業不履行其工資、保險與福利可以向有關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及時解決,以免更大的損失。
4
試用期無甚過失被解雇
具體現象:
一些行業企業如酒店、中介公司等為了降低企業管理成本(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利用試用期的低工資,正式錄用后的高工資來引誘求職者,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以無端的理由解雇用工者。《勞動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
解決方法:
1)求職者在應聘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全面的了解進入這個行業的特點,特別是完全依靠勞動力成本、技術比較低的企業,在進入這樣的企業前,最好能和改企業的員工進行了解,多方面的打聽。
2)簽定用工合同,明確了解企業用人制度和崗位制度,特別是相關的勞動法規。
3)在工作的時候與員工多交流,建立很好的員工基礎,以便在被無故解雇的時候,有員工在勞動執法不妙調查的時候,能給予支持取證。
4)椐理力爭,無理的總是膽怯的,必要的時候和及時想有關部門舉報,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4
試用期被無端延長或辭退
按合同約定,一般求職都會有3個月到6個月的試用期。有些單位利用這一條款,要么在這一期間少付工資,要么到期后蓄意辭退。
還記得幾年前,因為要回老家謀發展,我在年前毅然決然的裸辭了,雖然已經有了3年的工作經驗,但在求職時,因為心切,遭遇了職場中第一次陷阱,即試用期被無端延長。不同于沒有經驗的畢業生而言,因為有工作經驗,所以在面試時,被承諾試用期最長3個月,短則1個月。然而,3個月試用期過后,我遲遲未等來轉正通知,卻被告知試用期需要6個月,無形中損害了我權益。因為試用期內只有基本工資,沒有績效工資,而且也不給繳納社保。如果一開始就說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我壓根就不會應聘該崗位。
相比試用期被延長,還有一種求職陷阱更可怕,即試用期過后被辭退。半年前小吳應聘了某公司的駕駛員崗位。單位承諾3個月試用,試用月薪資為800元,轉正后為1800元。當小吳按約定即將做滿3個月,欣喜地以為可以轉正時,卻接到了單位的辭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適的人。失業后的吳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時,發現該單位仍然還在招聘汽車駕駛員。
一些用人單位變著法子延長招聘信息有效期,歸根到底還是為了打求職者”試用期“的小算盤。”試用期一滿,這些用人單位便辭退先前招的求職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環往復。
承諾的高薪待遇不能兌現
很多辭職跳槽的人,為的就是追求更高的薪水和職位,然而,也有不少職場人遭遇了陷阱,即承諾的高薪待遇不能兌現。有些單位為了招聘到優秀人才,有時會在面試時口頭許諾一些工資、住房等方面的優厚待遇。可等到崗后,卻發現這些待遇根本不能兌現。
對于許多帶編制的正式崗位,都需要轉人事檔案。劉先生是一名設計人員,工作能力突出,為了提高薪資待遇,他從一家大公司的普通設計人員跳槽到中小公司當部門主任,面試時承諾年薪制,稅后年薪20萬元。等工作1年半后真正進行結算時,劉先生卻發現自己的薪水根本沒有20萬元,只有15萬元不到。他找單位領導理論時,得到的答復是誰承諾找誰去,公司沒有這樣的規定。而這時即便他想辭職不干,人事檔案也有可能被扣留好長一段時間。因此求職時一定要注意,口說無憑,合同為據,關鍵還是簽好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好待遇問題。
以招聘為名占用智力成果
有些單位以招聘為名,在收集求職者資料和組織面試的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成果展示,并以此竊取求職者勞動成果。
某軟件公司招聘一些程序員、美工等崗位,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工作環境整潔,招聘流程正常,崗位提供的薪酬符合市場價位,一切看似都在常理。應屆畢業生小張,初試合格后進入筆試階段。筆試內容:上機編寫一段程序,使用規定的編程語言,時間不限,可以上網查詢相關資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標。一個教室里,八個求職者,每個人的試題不同,幾個年輕人無意中發現,看似八段程序,其實恰巧能合整合成一個項目……結果可想而知,八人無一被該公司錄用。
正值求職旺季,求職者和用人單位都在擦亮眼睛挑選自己中意的另一方。然而,就在紛至沓來的各種招聘會上,有些用人單位卻以招聘為幌子,收取簡歷、組織面試,竊取著應聘者殫精竭慮做出的一份份計劃書、策劃創意和科研成果。求職者丟了無形資產--思路,卻沒得到工作,而用人單位卻樂得吃上一頓營養豐富的“免費午餐”。
招聘崗位名不副實
有些單位在招聘時按照崗位來招聘,但求職人報到后卻安排到其它崗位。如某些公司通過招聘管理崗位如儲備干部吸引人前去求職應聘,到崗后卻被告知是業務人員,需要先進行銷售。這種類型的陷阱,各行各業幾乎都存在,但保險業尤其突出。公司開始是以招聘秘書、行政人員為名目,使求職者加入。上班后會發現,工作沒有底薪、更沒有員工福利,只有賣出保險產品才有收入。
方韻學的.是工商管理專業,為人安靜不張揚,不喜銷售,就想找個偏管理或行政的崗位。在求職時,方韻發現某公司正在招聘“儲備人員”一崗位,招聘信息上標注的薪資價位頗令她滿意,小方就立即向該公司投遞了簡歷。但在面試的過程中,該公司卻不斷地對其營銷方面的能力進行提問,并向其介紹保險方面的業務。最終,在小方的追問下,該公司才承認其實質是保險公司招聘保險業務員,招聘信息上標注的薪資也是需要通過業績提成才能達到的。小方頓感自己白跑了一趟,受到了欺騙。
之所以保險推銷員這一崗位在求職者中不太受歡迎,可能信用危機是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掩人耳目”就用一些比較動聽、模糊的崗位名稱來吸引求職者。
招聘員工來當客戶
某些投資咨詢公司在錄用求職者從事“期貨交易員”崗位后,要求每位錄用者參加為期數天的培訓,并在培訓后自付一定費用開戶進行實盤操作。鑒于此類自費實盤操作行為對求職者具有較大的風險,甚至存在可能的招聘欺詐嫌疑。
我的一個朋友莉莉,學的是數學專業,不久前在鄭州應聘了某公司的期貨交易員崗位,面試后,公司即表示錄用。隨即,公司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培訓,并要求所有參加培訓的學員自付7000元來開戶進行實盤操作。剛開始,莉莉還想著自己在工作之于可以學學理財知識,既可以幫人賺錢,還可以積累經驗。哪曾想,要想獲得業績提成,必須要承攬資金進來。可自己是新手,哪有人愿意在她那開戶進行操作呢,不得己,只能自掏腰包進入交易賬戶。干了幾個月后,不但沒有賺到錢,還把自己的本金賠在里面了。
常見的求職陷阱有哪些5
一.被錄用,但需要先交押金
有些企業特別缺德的,要求求職者繳納報名費、登記費、資料費、注冊費、培訓費等等費用,想盡一切的辦法去收刮求職者,等到你交完費用,入職實習,一段時間后找理由“辭掉”求職者。(中介機構居多)
二、投遞簡歷崗位與公司提供崗位不符
有的企業把招聘崗位名稱寫的模模糊糊的,并以高薪誘惑;求職者前去應聘時被要求去陪酒、賣保險、收賬等各種跟自己投遞崗位不符的工作。
三、以面試為由,盜取求職者的創意
有些崗位面試需要求職者提供一些過往的工作成績單或是對該公司的某一個產品寫一些創意或是推廣方案。面試完之后,遲遲等不到錄用通知;或許某一天在市場或是網絡上出現自己創意作品,連自己都能驚呆。
四、要求求職者賣掉多少東西,才能入職
有的企業與求職者簽訂產品銷售協議,要求求職者必須要先賣掉一定數量的產品才能入職,并收取保證金。如果求職者無法按約完成銷售,就會被“黑掉”保證金。一般是銷售行業居多,他們的目的不是招聘,是通過這樣一種模式去銷售產品,撈取求職者的保證金。
五、剛剛過試用期就被公司告知不合適,辭掉
相對于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工資福利是最低的,以最低的成本騙取勞動力,當試用期即將結束時,會以各種理由告知您,說您不符合公司要求,然后被辭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而各位求職者一定要明確,當發現公司有這樣的矛頭出現,一定要出面解決,不行的話換一份,早發現早解決。
六、遇到皮包公司
有的企業使用虛假身份、虛假地址注冊多家公司,承諾給求職者優厚待遇并且對學歷工作經驗沒什么過多的要求,等到發工資的時候卻消失得無影無蹤,甚至還騙走了求職者保證金之類的費用。
七、被傳銷
有些傳銷組織瞄準大學生涉世未深、急于求職的心理,以高薪為幌子,誘騙求職者參與傳銷等非法活動。這些一般都是高薪為幌子,求職者要根據自己的能力去追求自己的薪資待遇,不要好高騖遠,單純認為世界美好的。
八、有的企業不是招聘,只是做廣告收集信息
有的企業在網上發布用工信息,純粹是為了做廣告,對外宣稱是儲備人才,有的企業搜集求職者的個人隱私信息然后進行打包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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