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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廣州高溫津貼標準
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相關規定,筆者對發放高溫津貼的相關政策及標準等和大家分享。
1、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2、目前,廣州市高溫津貼執行省統一制定的發放標準: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4、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5、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6、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7、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8、《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工作地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該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高溫津貼發放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仲裁、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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