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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
職工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是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支付的,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陜西省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醫療期的確定
1、醫療期限: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計算:
1)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可與參加地方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2)企業兼并、整改后的職工或因工作需要有組織委派的行政領導、管理人員及調配的高級技術人員(含老廠支援新廠統一調配的職工),其在上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與新單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3)職工在本單位從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溫、井下及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作,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可作為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
4)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在《勞動法》實施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其上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與新單位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3、醫療期的計算: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 月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 月5 日至9 月5 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醫療期的延長:
1、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 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職工因患精神病、癌癥、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等特殊疾病,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企業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二、醫療期內的待遇
1、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2、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1)病假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按其實際工齡的長短發給。其標準為: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5%。實際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100%。
2)疾病救濟費
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但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陜西省無此項。
3)醫療待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醫療期滿之后的待遇
1) 醫療期滿勞動合同未到期:
①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②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醫療期滿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退休退職待遇
符合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其退休年齡、工齡及享受的待遇標準仍按國發[78]104號文件的規定及有關待遇政策規定執行。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的地、市,其待遇按新計發辦法執行。
根據國家及陜西省的現行規定,辦理退休退職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五、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待遇規定。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并用。
3、醫療待遇。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項目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與醫用材料進行的診療、治療項目:
第一,臨床診療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第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第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具體由《保險項目意見》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第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據此,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西藥、中藥和中藥飲片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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