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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要跳進誤區
有調查顯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中的年輕白領,平均不到3年就跳槽一次。俗話說樹挪死、人挪活,跳槽確實給不少人才帶來了更大的活力。然而最近有兩件事,卻值得人們反思。一件是,某公司的一位業務骨干,由于擅自跳槽,被法院判決賠償單位培訓費和經濟損失費20多萬元;另一件是,某公司的一個員工,因為怕受到合同中5萬元違約金的約束,不辭而別,還帶走原單位的客戶,侵犯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結果不但沒有賴掉5萬元的違約金,另外還賠償了8萬元。據悉,兩人均對這樣的結局感到困惑。他們也許會說:我不過是想求得更大更好的發展,有什么錯?這里有個基本的界限必須劃清:個人的才智與本領包括知名度,是由個人投資獲得的,還是由單位創造條件甚至出資培養的;當事人是沒有享受公職人員福利待遇、與單位沒有權利與義務約束的自由職業者,還是屬于某單位的公職人員。如果是前者,“自由選擇”有其理由;如果是后者,就要在享受公職人員權利的同時,切實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自由選擇”不是不可以,但應通過正常途徑解除原有的工作關系,然后再去跳槽。
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并未劃清這條界限。較突出的表現是,有的人把本是由國家或單位給予自己機會、出資對自己進行培養所獲得的本領,視為謀求一己功名利祿、索取高額待遇的資本,一旦羽翼豐滿就“另謀高就”,給原單位造成很大損失。這種“過河拆橋”的做法,是一個必須矯正的誤區。(趙文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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