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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職場“碰瓷”還是企業有冤
陳某是某服裝公司的員工,公司在陳某剛進廠時就要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陳某以各種理由搪塞,公司只好作罷。對于新進員工,公司在前三個月有補貼工資,陳某在干滿有補貼工資的三個月后,不辭而別。事后,公司負責人打電話挽留陳某,陳某聲稱家中有事。最終,公司沒有等來陳某的回心轉意,反正收到陳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一紙仲裁。
如今,不僅馬路上有 碰瓷專業戶,職場上也出現了專業碰瓷者。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疏漏與制度的缺失,主動要求不簽勞動合同,并以用人單位違法為名索要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如果是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有證據的,可以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相對于有備而來的勞動者,拿不出有力證據的用人單位也只能從有理變有冤,啞巴吃黃連,有苦道不出了。
筆者提醒,為避免被碰瓷, 用人單位首先應不斷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錄用勞動者后,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甚至主動提出以書面形式保證未簽勞動合同的后果由個人承擔的勞動者,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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