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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職工福利費用支出可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就近期社會關心的納稅咨詢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針對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我國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也作了相關規定,包括: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列舉的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到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屬于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針對企業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有哪些稅收優惠的問題,納稅服務司介紹,我國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中規定: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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