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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彈簧年齡”之類任何彈性空間
典型的案例如山西河津市住建局局長薛新民,其在戶口登記、升遷等4份文件中,出生日期從1960年到1969年竟有4種。在學歷問題上,薛新民取得的專科學歷為假學歷,本科學歷為國家不承認學歷。
如果說薛新民的“彈簧年齡”還帶有個案色彩的話,那么2011年3月陜西周至縣副科長姚某將出生日期由1962年改為1965年,出現“12歲上班”的怪事,2011年12月山西臨縣女干部曹莉被爆14歲招工等一系列“彈簧年齡”問題的出現,就不能再說是個案了。
事實上,在一些地方的干部檔案中,不僅有“彈簧年齡”存在,“彈簧工齡”、“彈簧學歷”、“彈簧工作經歷”、“彈簧身份”等等也不乏存在,石家莊假團委書記、內蒙古集寧假市委副書記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證。
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工作經歷、身份合稱人事檔案的“三齡兩歷一身份”,是人事檔案管理的重要內容,被組織人事管理人員形象地稱為一個人的“標識”。每個人從其參加工作之日,就建立了這樣的“標識”。這個“標識”是考察、決定一個人升職、調動、薪酬待遇等的基本依據。“三齡兩歷一身份”中任何一個假要素的存在,都可能導致一個干部的“帶病提拔”、“帶病任用”,甚至可能演變成“大病”、“重病”。有人借“彈簧年齡”得以升級、晉職、提薪,不僅對其他人員不公平,而且嚴重損害干部隊伍的形象,給整個干部管理的嚴肅性帶來損害。
“彈簧年齡”之類的問題,說到底是一個造假問題。有專家指出,盡管我國現行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在不斷完善,但基層在執行時有時存在隨意性,少數人為謀取私利,打著“工作需要”的幌子,不惜鋌而走險造假。除此,“彈簧年齡”的出籠,還有一些相關人員在“保駕護航”。如薛新民在辦理戶籍登記中,有關部門沒有按照規定辦事,而是“暗中”幫助其修改年齡。
除了這些主觀上的不誠信甚至腐敗之外,客觀上選人用人不夠公開透明,也是離譜檔案一路“綠燈”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存在公示內容太簡單、公示范圍太狹窄等現象,很難反映出干部的實際情況,這既讓廣大干部群眾難以有效監督,也讓一些違規者有機可乘。
薛新民被撤職了,曹莉被取消了招工資格,假書記被判刑,為這些人背后做嫁衣的人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這是必須的,但要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僅有這些是不夠的。
最重要的是制度上的漏洞要彌補。比如,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已出臺多部法規對履歷造假等行為進行規范,這樣的制度要確保切實落實。監督機制也要跟上,干部個人事項申報制度應有新的進展,公示要更加完善,同時,組織人事部門怎樣完善檔案管理程序、確保檔案不被隨意改動,也非常重要。只有這些環節都能配套跟進,才可能封堵“彈簧年齡”之類興風作浪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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