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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不能隨便解雇員工
網友:我想請問一下,我到一家新的青島招聘公司工作,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合同在我簽字以后,公司說等青島招聘公司方簽好字再給我,但我等到現在也沒給我。現在青島招聘公司跟我說因為我的主管要辭職,我進行的這個工程要停止,因此我在青島招聘公司里也沒什么事情了,所以要辭退我。我在這一個月內把那個工程進行了測試和修改,基本上沒什么毛病了,青島招聘公司現在卻要辭退我,我覺得很郁悶。請教專家,公司在試用期內隨便找借口辭退人是不是合法?
勞動法專家答復:
首先,本事件中所涉及的兩個相關問題。
其一,勞動者一方雖已為用人單位工作一個月但未得到經簽字生效的合同,而引發的關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
根據某市的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本事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勞動者簽名,但由于勞動者始終未得到經雙方共同簽名的勞動合同,因此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也已簽名,只是出于疏忽等原因而未將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那么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當然成立;二是可能用人單位一直未簽署勞動合同,即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完成,但是由于事件中勞動者在青島招聘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對某一工程進行了測試和修改工作,履行了勞動義務,同時用人單位也接受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既表明雙方在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問題上已經達成了一致并付諸了行動,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視為成立。
其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用人單位以非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之理由予以辭退,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某市的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青島招聘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規定可見,用人單位只可出于勞動者某些法定的自身過錯,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本事件中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因此比照此條款,青島招聘用人單位可以適用而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據勞動者陳述,其對于用人單位交給的任務基本按要求完成,且用人單位作出辭退勞動者的決定也非出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要求,因此,此用人單位之辭退決定是可撤銷的。
其次,勞動者需要做下列準備。
為證明其與青島招聘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勞動者需盡可能保留一切能夠證明用人單位要求其完成某項工作并接受了勞動者按其要求提供的勞動的材料,比如書面性工作任務的布置,工作任務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工作任務完成后相關負責人的批示等,如用人單位已給勞動者發放過工資,則工資單也務必保留。另外,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辭退決定是否有效,即是否出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但為做好充分的應答準備,勞動者可以保留一切可證明其勞動能力得到肯定的材料,比如相關負責人對其工作完成后的有關成績報告的書面肯定批示等。
最后,還有一些其他相關的注意事項。
由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當然或視為成立,因此若勞動者經過一階段勞動后未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應當向青島招聘用人單位主張其所應得勞動報酬。另外,在雙方協商不成要求仲裁時,需注意仲裁的時效問題,即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若對仲裁裁決不服提出訴訟申請,也需注意訴訟的時效問題,即應當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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