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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社會保險
一、《舉報管理辦法》明確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的規定,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學習,全面掌握,充分發揮監督舉報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以下簡稱基金監督處)具體承辦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市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大病統籌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基金監督處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63023006,88011142(傳真);網上電子郵箱:ljyjdc@mail.bjldbzj.gov.cn;地址:宣武區槐柏樹街2號;郵政編碼:100053。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工作時間內安排專人接聽舉報電話和接收舉報電子郵件,接待舉報群眾和單位來訪。
三、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群眾和單位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向舉報人告知基金監督處的受理電話和通訊地址,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基金監督處。
四、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基金監督處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工作,3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超過60日。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采取必要措施。 對不屬于基金監督處受理范圍的舉報,應告知舉報人及時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五、基金監督處按《舉報管理辦法》規定受理舉報案件,根據需要確定對社保基金經辦機構或基金使用單位實施檢查,并在實施檢查3日前通知被檢查單位,在實施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進行,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被檢查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就檢查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資料;
(三)對被檢查單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
六、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處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基金監督處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配合基金監督處做好案件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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