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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炭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嚴肅審計紀律,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和煤炭工業部《煤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工作應當遵守的職業行為規范。
第三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 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克己奉公,勤奮工作;
(二)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五)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七)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斗,努力奉獻;
(八)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 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
(二)到基層單位考察工作、調查研究時,食宿應當執行規定的接待標準;
(三)不得參加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四)不索賄、收受他人的賄賂、不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
(五)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第六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并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由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條 本準則由煤炭工業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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