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畢業求職的“試用期陷阱”
畢業求職,警惕“試用期陷阱”!
畢業求職了,必然會經過一個試用期,試用期雖然是勞資雙方打量彼此的'一個“窗口”,但是有些東西你也要了解,不要陷入“試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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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先“試用”再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改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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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試用期成“隨意期”
“試用”多久才正常?勞動合同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然而,現實中常常出現試用期超期,甚至無端續期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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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試用期變“白用期”,說炒就炒,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然而在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
專家建議
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
入職前“惡補”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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