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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兼職謹防“打工陷阱” 選對中介莫貪高收入
每年7月份是各地大學陸續放暑假的時間,全國數以百萬計的大學生或出于補貼學費,或出于社會鍛煉,或出于掙零花錢等目的,利用兩個月左右的暑期參與打工。由于大學生社會閱歷較淺,生活經驗不足,法律知識欠缺,這一群體便成為騙子眼中的“獵物”或不法之徒坑害的對象。
那么大學生暑期打工該如何避免進入騙子的“圈套”?權益受到損失時又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下面結合真實案例,為大學生破解暑期打工這道題。
莫貪超高收入:小心掉入傳銷窩點
案情回放
籍貫信陽市的小李是鄭州一所大學的大二學生。2014年暑假,小李在一家酒店打工過程中,認識了葉某,后葉某辭職到天津上班。幾天后,小李接到葉某電話,稱公司正在招收暑期社會實踐的大學生,恰好有一個與小李所學專業對口的工作崗位,并可以幫忙推薦。懷著對新工作的憧憬,小李只身趕往天津。火車尚未抵達目的地,小李被告知要先到滄州分公司上班。到達滄州后,小李和接站的葉某乘坐出租車趕往公司駐地。原本以為的大公司卻被出租車一路顛簸帶到市郊農村。產生懷疑的小李掏出手機,把自己的精確定位拍攝了下來,并截圖發給了同學小奇。小奇接到截圖后,感到非常奇怪,但此時小李的電話已經處于關機狀態,QQ也不在線。小奇懷疑小李進入了傳銷窩點,將情況告訴了小李家人。小李家人接到情況后,一邊趕往河北滄州,一邊與媒體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尋求幫助。最終小奇被警方成功解救。
法官提示
傳銷或變相傳銷是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每年都有大量群眾深受其害。大學生涉世不深,人生閱歷不足往往會成為傳銷組織重點“關注”的對象。那么,在校大學生暑期打工如何才能避免掉入“傳銷”陷阱呢?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審庭庭長劉雪琴說,第一,提高防范意識。傳銷團伙騙人的伎倆說到底就是給你勾繪出一幅高工資、高提成、高待遇的“陷阱”,避免上當最基本的常識是要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太容易賺的錢是不靠譜的,接到這樣的電話或收到這樣的“誘惑”信息,一定不要輕易相信。第二,不能輕信他人。傳銷組織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受害人和施害人往往是熟人關系,這樣容易放松警惕。因此遇到熟人突如其來的“掙大錢”宣傳,特別是那些一段時間不聯系的網友、朋友、親戚、同學等,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最好先仔細盤問,即便想實地考察,也要和他人結伴同去,并盡可能采用實地暗訪的形式進行,發現情況不對可方便脫身。第三,遠離背街小巷。傳銷窩點一般散布在城市郊區、都市村莊、背街小巷等人員復雜又不便于管理的地方,如果發現“用人單位”位于這些地方,或者發現吹噓很大的公司卻位于不顯眼的地方,一定要保持警惕,果斷拒絕前往。
劉雪琴進一步說,一旦發現情況不對,自己已經進入了傳銷窩點,要果斷、及時離開,并盡量選擇人員比較多的公共場所尋求幫助。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像小李一樣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向外界傳遞信號,以便親朋好友及時發現問題,盡快前往解救,或者將計就計表面服從安排,等到看管松懈后,再尋找機會逃脫。
選對中介機構:避免未掙錢先掏錢
案情介紹
某大學生小明家境貧寒,在高中時就嘗試過多次假期打工,以往干的都是一些發傳單、端盤子等體力活兒。2013年暑假,小明打算找個輕松又掙錢的活兒,可自己沒有熟人也沒有門路。就在此時,小明接到了一張中介傳單,稱可以幫助暑期打工學生找到家教、銷售、禮儀、公司文員等多種工種,日薪保底200元,但需要交納300元的中介費。小明和五六個同學商量后,大家交了錢等待中介的電話。剛開始幾天中介確實給小明等人介紹了不少工作,但對方均以不同理由沒有招用。眼看半個多月過去,小明等人有的找到了其他工作,有的干脆回了老家,放棄暑期打工的想法。大家委托小明幫助索要中介費,可中介公司接待人員一聽說退錢就急了,并表示不僅不能退中介費,還把不能找到合適工作的原因推到了小明等人身上。開學后,小明等人見追回中介費無望,便在老師的建議下到法院咨詢。最終,在立案法官的訴前幫助下,中介公司同意每人退還一半費用。
大學生暑期打工,找工作是第一步。但是絕大多數大學生都是異地求學,暑期一般也是選擇學校所在地打工,面臨人生地不熟等不利因素,找工作要么通過老師同學介紹,要么通過人才市場或職介所等中介機構。而職業介紹市場又存在著開辦門檻低、監管難度大等亂象,這其中不乏大量的“黑中介”,專門欺騙膽小怕事的在校大學生。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審庭副庭長褚松齡提醒說,大學生在找工作前首先要學習一些基礎的法律知識,懂得自己有哪些合法權利,出現問題知道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切身利益。其次就是對自身情況要有一個正確的評價,對當前的社會大眾工資待遇有個基本的了解,不要盲目攀比高收入。承諾工資高、工作閑的大多不太現實,很可能就是就業陷阱。另外,盡可能選擇正規的中介公司,區縣一級甚至鄉鎮街道一級勞動部門大多都設置有公辦的職介機構,應盡可能到這些地方尋找工作。再次,最好要與職介機構簽訂中介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以便發生糾紛后有扎實的證據進行維權。最后,遇到職介機構要求抵押證件、交納保證金等情況一定要謹慎對待,不要輕易將錢物交給對方,即使需要交納中介費也最好約定找到工作后再支付,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 簽訂書面協議:方便發生糾紛維權
案情介紹
小魏和小劉是大學同學。2014年暑假,二人共同應聘到一家超市工作,超市方承諾試用期兩周,每周300元,期滿后周薪500元,薪酬開學離職當天一并結算。超市方面同時表示,由于小魏和小劉是短期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剛開始兩周,小魏和小劉主要從事理貨員的工作,還不是很辛苦。但兩周過后,就變成了“搬運工”,每天負責超市上貨的搬運工作,工作又累又臟,并且還要加班。二人對此有意見,但考慮到起初并未講明從事的工種便默認了。等到暑期結束結算工資時,超市卻以試用期為兩個月為由,按照試用期的標準發放工資,并對二人在搬貨過程中造成的貨損進行了抵扣,每人僅發了2000元。小魏和小劉無奈到勞動部門和法院咨詢,得到的答案基本是一致的,因為沒有書面合同,又無其他證據證實二人的說法,維權成功概率很小。
不少大學生暑假打工,都有遭遇過和老板商量好的薪酬出現“縮水”的情況,有的老板還以各種理由扣罰大學生工資。由于維權成本高、時間長,大多大學生都不愿意選擇走法律途徑,因此普遍采取了“忍氣吞聲”的處理方式。加上,大學生暑期打工時間短,大多沒有簽訂書面的用工協議,即使想要維權,也往往因為沒有證據而無法得到支持。那么,大學生暑期打工如何才能防范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糾紛時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審庭副庭長楊峨生解釋說,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大多用人單位不愿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處理。楊峨生建議,大學生在暑期打工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起碼也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個書面的用工協議,對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進行明確約定,避免用人單位惡意少發工資、扣發工資或者增加勞動強度。如果用人單位連這樣的協議也不簽,最少也要在對上述內容進行約定時,用手機把談話內容錄下來,一旦發生上述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就可以拿出當時的錄音作為證據使用,不至于因沒有依據而面臨維權不能的后果。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而維權時,一定要有老師或同學陪同進行,同時要采取合法的途徑維權。 發生意外事故:懂得拿起法律武器
案情介紹
小宋是一名建筑設計專業的在校大學生。2013年暑假期間,他到一家建筑公司求職應聘并被錄用,雙方簽訂用工協議,約定工資為每月2000元,服務期限從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但公司未為小宋辦理社保及工傷保險。2013年9月1日,小宋在上班時,手指被機器軋斷。事發后,小宋被送往醫院治療,并花去醫療費共計5萬元。病情好轉出院后,小宋與公司在傷殘賠償問題上發生爭執。小宋認為應屬于工傷,公司應該賠償自己損失。但公司方面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后經勞動仲裁部門裁決,也認為小宋不屬于工傷,并建議小宋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2014年11月份,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建筑公司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遂判決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宋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工傷認定的主體為勞動者,在校大學生參加勤工儉學,未與用人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自然無法申請工傷認定。那么,在校大學生做暑期工時人身受到損害,該如何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呢?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審庭法官王飛舟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就可構成雇傭關系,并且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因此,在校大學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傷,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形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雙方還是已經形成了雇傭關系,所在公司就應當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王飛舟同時建議,大學生暑期打工時間短,主要還是把參與社會實踐,提高技術技能放在首位,最好要遠離有危險的行業,不能從事危險工種。像易燃、易爆、井下作業、特種機械操作等都屬于危險行業和工種,這些行業有的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才能上崗,有的需要具備特定資質才能作業。大學生暑期打工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對相關技能進行系統的培訓學習,發生危險的概率也相對較大。如果被指派從事危險工作任務,一定要讓用人單位做好崗前培訓,確保安全才能上崗,否則一定要拒絕接受安排,畢竟相比掙到的那點工資而言,生命和身體的健康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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