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暑期打工謹防陷阱
如今,大學生利用假期兼職打工或參與社會實踐,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然而,由于學生們大多涉世未深,又不太計較酬勞,加上自身警惕性不夠,導致上當受騙的事件頻頻發生。
臨時打工,不受勞動法保護
去年6月底放暑假后,大二學生小張通過學校布告欄找到一家公司,得到一份為期一個半月的辦公室文員工作。雖然每天要完成的打字工作量很大,但她一直干得很賣力。約定的打工期限屆滿時,老板以種種理由拖延發放工資,還以打字中出現過錯字要求扣除一部分薪金。“面試時口頭約定一個月的報酬是2600元,最后只給了我1500元。”因為急著回家,又拿不出工資約定的憑證,小張只得忍氣吞聲。
提示:首先,大學生尋找暑期打工信息,最好通過學校和當地人社等正規部門介紹。網上的招聘信息魚龍混雜,學生需要細加甄別,否則很容易出問題。學生在選擇打工單位之前,要通過多種渠道了解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同時,要把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通過書面協議進行約定,也可以通過錄音、照相等形式保留相關證據。
其次,由于大學生的身份是學生,工作也是臨時性的,因而這種行為并不屬于我國勞動法保護的范圍。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小張的.打工行為并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雖然教育部、財政部2007年聯合下發了《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但該辦法僅對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有效,學生自主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這一辦法規定之列。
發生意外,不能算工傷
去年暑假,大三學生小黃在同學介紹下前往一家裝飾公司打工,約好每月工資2400元,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出要簽訂用工協議。工作期間,小黃左手被機器軋傷。關于醫療費問題,小黃和老板雙方僵持不下,最后在相關部門協調下,老板承諾支付醫療費1萬元,以后小黃出現什么問題,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提示:像小黃這樣在打工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大學生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勞動者”和“職工”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那么,遇到這類情況時,學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交了押金,當心有去無回
小馬在一所高校讀大二,去年暑期放假前,他通過當地趕集網上發布的招聘暑期工信息,找到了一家職業介紹中心(中介機構)。在安排工作之前,小馬按要求向中心交納了200元押金。然而,在拖了一周后,當他找到中心催促安排工作時,得到的還是“再等等”的托詞。最后,經過派出所民警調解,職介中心只退還了100元。
提示:勞動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然而,有些用工單位仍然會要求大學生上崗前交納押金、保證金、報名費、體檢費、培訓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承諾交了費用就可以上班,但事后往往“打了水漂”。在這種情況下,求職者首先要明確拒交,并向招聘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要求用工單位、中介機構出具憑證,并加蓋單位公章。一旦權益受損發生糾紛,這些都是證據。同時,堅決不向用人單位抵押身份證、學生證等任何證件,因為一旦流失,不法分子可能利用這些證件來進行詐騙等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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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是維權關鍵
在暑期打工法律保障缺乏、學生自身維權能力較弱的現實情況下,學生維權的最有效方式是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這樣,盡管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但依然可以就民事勞務關系依法解決糾紛。協議中至少要約定以下四項最基本的內容:
工作內容,打工或實習期間做些什么工作。工作時間,是彈性工作還是固定時間工作,每天需要工作幾個小時,每周需要上幾天班,是否需要加班等。報酬,報酬是多少,怎樣支付,是按小時計算還是按日或按月計算;相關福利,比如單位是否提供免費住宿、就餐,交通費是否可報銷等。有無保險,如果從事有危險的工作作業,一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人身意外保險,以防發生事故時無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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