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畢業生違約易造成的不良后果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對學校懷疑,以后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不會為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后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對違約畢業生的處理規定“違約”特指“三方簽約”,學校強調畢業生要講誠信、講法治、認真履約。但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并交納違約金后才可重新簽約。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交納完畢違約金),然后將原協議書上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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