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勞動合同成了你的“賣身契”
大學生是天之驕子,是祖國未來發展的希望。但做為剛就業的年輕勞動者,大部分學生由于社會經驗少,就業壓力大,缺乏相關法律常識,又愛面子講自尊,屢屢在就業或簽訂勞動合同時上當受騙,發現上當后,又因簽訂勞動合同有誤而維權不能。因此建議剛畢業就業的大學生,一定要學習《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知識,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大學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學生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一貫要求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逃避勞動監督監察。為改變這些弊端,《勞動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另一方面又規定了不依法采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提供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缺少必備條款或未交給勞動者。
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動關系不僅應該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要條款,簽訂后應由雙方各執一份。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便于勞動者主張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同時,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9個必備條款,當然,勞動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必備條款的,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不明確條款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則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立法目的在于給勞動關系雙方一個慎重選擇合同當事人的機會。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條款剝削廉價勞動力的現象時有發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為保證上述規定的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現實中常常有少數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基于以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大學生勞動者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有任何非法行為,一定要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依法處理,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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