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簽約時要細看條款內容
小羅一個月前找到工作。他告訴記者,入職培訓前,人事經理向他提供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一系列材料。在人事經理的催促、示意下,他尚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就興沖沖地在幾處落款位置簽好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職培訓結束后,他被告知需立即前往該公司駐江西辦事處報到。感覺被公司蒙騙的小羅找到了人事經理。至此,小羅才發現在自己親筆簽署的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中,于工作地點一項中明確注明:服從公司安排,同意到外地工作。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第17條明確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小羅由于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才導致其不了解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想當然地以為該公司在廣州,則自己的工作地點也一定在廣州。從事人事工作多年的.黃小姐表示,從法律層面而言,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的書面文件,求職者一旦簽名,即意味著對相應條款的認可與接受。因此,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催促,求職者也應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尤其關注其中關于合同期限、工作職位、工資構成、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部分;如遇部分條款存有歧義,則務必及時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員進行說明、備注等。如遇部分條款中留有空白,則要及時進行勾畫,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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