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違約問題詳細介紹
一、違約的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就業協議當事人一方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協議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義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違約責任是因為就業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其作用在于彌補或補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那么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三、違約造成的后果
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雖然違約是畢業生的一項權利,具體原因也千差萬別,但畢業生違約率的逐年升高的確帶來諸多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對用人單位的影響。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畢業生做了很多工作,對畢業后的工作崗位已做出了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用工安排陷入被動,用人單位再選擇其他畢業生,常常也已錯過時機,需要再花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重新招聘。
2、對學校的影響。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個人的違約行為與該學校學生的誠信意識相聯系,從而影響學校的`聲譽和信用,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由于某一畢業生的違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對該校畢業生整體產生不信任,認為該校學生的職業道德意識淡漠。從實際就業情況來看,確實出現過因為畢業生違約給全校就業工作造成被動,用人單位不愿再到該校來挑選畢業生的情況。學校為在社會上的良好聲譽往往會因某個畢業生的違約行為而毀于一旦。
3、對其他畢業生的影響。用人單位到高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意味著其他畢業生不再有機會被錄用。若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并有可能被錄用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機會的浪費,從而影響到其他畢業生就業。
畢業生違約會不同程度地直接影響用人單位、學校和其他畢業生。所以,在決定違約的時候必須十分慎重,這與簽訂協議時必須慎重的要求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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