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協議違約分析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違約分析,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畢業生就業協議違約分析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x高校畢業生,2005年11月開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當一名公務員,但由于國家公務員的錄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而北京公務員的錄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結果。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俗稱“三方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x國家機關通知錄取。于是小王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王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小王找到就業指導辦公室的老師咨詢自己是不是必須得交這3000塊錢。
案例二:小張是x高校畢業生,2005年12月的時候與一家自己比較滿意的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協議簽訂以后小張就沒有再找別的工作,開始撰寫畢業論文和做一些其他的畢業和就業準備工作。今年4月,小張得到簽約單位的通知,說由于該公司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計劃招收的2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為5名。該公司打算與小王解除就業協議,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張認為自己因為和該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業機會,現在該公司給一筆違約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協議,自己再找工作時間上很倉促。他找到就業指導老師咨詢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該單位履行三方協議。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后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在教育部關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署個人意見之后,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后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由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三方協議中達成的合意是關于畢業生畢業以后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內容,關系到雙方日后建立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不適合采取強制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強制該公司履行就業協議。但小張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08年4月,即將大學畢業的趙麗與學校及甲公司簽訂了一份《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趙麗畢業后必須在甲公司服務5年,否則要賠償公司1萬元。2008年8月趙麗到公司工作后又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書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畢后離開公司。3個月后,趙麗認為自己不適應這份工作,按勞動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而甲公司以未繳納違約金為由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趙麗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被駁回。趙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系,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功能在于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工作后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條款沒有得到勞動合同的確認,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中已對試用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該試用期條款合法有效。趙麗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甲公司應該為趙麗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項手續,趙麗不必交付違約金。
法官講法:
認清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關系,就業協議不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憑證,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很多單位和畢業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造成雙方在簽約階段出現不規范操作,從而引起糾紛。有的用人單位以“簽過就業協議就行”為由,逃避簽訂勞動合同,不明確雙方的各種權利義務,侵犯了勞動者的諸多權益;有的畢業生也不提醒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也損害了企業的利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就業協議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但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于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
對于已經簽訂過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在其正式報到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及時訂立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錄用手續,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并生效,就業協議也就相應終止。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當然,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都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違約金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大學生就業違約有四種情形
從10月18日開始,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組織的歷時8個月共20余場畢業生雙選會將陸續舉行。2008年,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突破20萬人。激烈的就業競爭,使一些學生在就業問題上容易急功近利。 2007年,北京高校畢業生為19.3萬人,2008年,高校畢業生將突破20萬人。在數目龐大的畢業生中,每年都有很大一批大學生、研究生選擇在京就業。就業夢想與現實的碰撞,必然會給一些人帶來職業選擇的困惑,而違約這個手段,被許多剛就業的學生廣泛使用。筆者結合北京市懷柔區法院審理高校畢業生違約的常見情形,總結以下幾點:
1.將就業當成進京跳板獲得戶口就違約占60%以上。
因北京戶口問題引發的違約辭職案件,在應屆大學生、研究生就業中最為多發,占到學生違約案件的60%以上。
在京就讀的外地大學生、研究生常常把獲得北京戶口作為就業的硬指標。一般情況下,這些畢業生問就業單位的第一句話就是:能不能解決北京戶口。一旦能夠有和這些單位簽約的機會,往往就不考慮該崗位是否適合自己、薪水多少、崗位發展前景等等;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能夠提供戶口指標的往往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一般工資待遇并不很高。于是,一些在京就業的畢業生一旦取得戶口,就違約辭職。
這種情況的違約,在北京郊區比較突出。一些畢業生利用郊區引進人才解決進京戶口的優惠政策,先落戶,然后再違約辭職。近期,懷柔法院審理的一起王某、張某和李某三人違反勞動合同一案,恰恰反映了該問題。王、張、李三人均是2005年北京某礦業大學應屆畢業生,當年和懷柔區某工程材料公司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了保密協議,單位為三人辦理了北京戶口。合同簽訂后一年,2006年6月,三人就以不能適應單位崗位、不能處理好人際關系和"在單位工作心情不舒服"為由,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相關證據顯示,在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期間,三人已經和位于市里的一家工程技術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單位無奈,以違反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的有關條款為由訴至法院,訴求三人分別支付原告5萬元的違約金。
2.多處謀職業,不斷攀比簽約即毀約,誠信缺失。
一些大學生,尤其是優秀的大學生,很多單位都會向他們敞開大門,早早的把就業合同簽了。但后來,隨著更多實力雄厚的單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這部分學生開始動搖、"后悔",往往會和原簽訂單位違約。另外一部分大學生,則把多處簽約作為一種就業的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單位,原來簽約的單位還能"保底"。所以,這部分學生早早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
筆者一位室友,由于學習成績優秀,很快和國內一家知名汽車公司簽訂了勞動協議。每天看著同學奔波于人才市場之間,他甚是得意。但不久,一些國際知名汽車企業不斷加入招收行列,這位室友感到自己太草率,又到自己心儀的公司去應聘。短短半個月,該生便由北京一公司轉而成為上海某公司的員工,賠了5000元違約金。
一部分大學生在就業之后,缺少對自己的職業進行合理規劃,看的不是職業前景,而是和別人比收入,比單位福利。 2005年5月,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被告顧某,碩士研究生畢業后應聘到一家軟件公司(本案原告),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協議,月工資5000元,合同約定如顧某在3年內辭職,則每少半年的合同期承擔5000元違約金。2006年4月,顧某以不滿意原公司工作環境和收入為名提請辭職。單位依照勞動合同要求顧某承擔15000元的違約金,顧某只愿意承擔5000元的費用。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經法庭調查了解,顧某辭職的原因就是2005年年底的一次同學聚會。在聚會上,顧某了解到曾經和自己在上學期間一樣"窮困"的李某在某公司做電子研發工作,月收入過萬元。顧某說,自己是個爭強好勝的人,從那天開始,一直意圖找個比李某更好的單位。
法庭還了解,顧某在單位人際關系比較好,工作能力得到領導的認可,單位之所以堅持要求顧某支付15000元的違約金,也是出于想留住顧某的打算。
最終,雙方在法庭的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
3.期望值太高,頻繁跳槽. 先就業再擇業加劇違約。
某些大學生認為一旦步入大學校門,畢業之后就會水到渠成擁有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但事實是,隨著大學近幾年的擴招,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就業壓力一年比一年大。 當長時間仍沒有找到工作,這些學生對工作的期望值就會一降再降。在這個時候,只要有一個公司向這些學生伸出橄欖枝,工資待遇勉強說得過去,他們就會草草簽約。工作稍稍穩定后,被壓抑許久的擁有體面工作的念頭開始滋長,想解脫當前處境的方法只有一個:辭職;辭職帶來的法律后果就是:違約。
有些畢業生,先找個和自己本專業相關的單位積累工作經驗,一旦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資本,便以有"工作經驗"作為找其他好單位的"砝碼"。 這就是典型的"先就業再擇業",也叫"騎驢找驢",這種方法加劇了大學生違約的比例。
武某,05級畢業生,在大學期間成績優異,多次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在自己導師的推薦下應聘到北京一家中型國有企業。該單位能解決留京戶口,福利待遇也不錯,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每年5000元的違約金。
對武某而言,始終沒有忘記自己是將當前的工作單位作為"跳板"而來的。隨著工作經驗的豐富,武某開始應聘其他大型企業和公司。武某在2006年3至5月,先后到5家單位面試,最終與其中一家外企簽訂勞動合同。
2006年6月,武某和原單位達成賠償協議,由武某支付原單位5000元違約金。
4.學校過于追求簽約率 用人單位一般只能獲少許賠償金。
據相關報刊統計,應屆本科生的就業率在97.1%,應屆研究生的就業率為94.6%。
但根據筆者了解,在大學生臨近畢業的時候,學校均會督促學生及早簽訂合同,不管對方單位性質如何,只要在《就業意向書》上簽章,學校均會將該學生作為迎接就業的一員進入統計。而作為好處,學生的戶籍檔案就自然會順延幾個月。這個方法對雙方都有利,一是學校增加了就業率,二是學生的檔案順延發回原籍,雙方皆大歡喜。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學生只能先和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以后能遇到"心儀"的,再違約走人。
劉某是北京某高校2007年應屆畢業生,4月和一家中型印刷公司在這種情形下簽訂了勞動合同。劉某簽訂協議后,依然四處求職,并暗自面試了幾家單位。2007年5月,劉某在民政部直屬的一家事業單位找到了一份工作,同時提出辭職。原告不滿,要求劉某賠償因其違約而帶來的損失。法院最終以判決的方式審結此案,判決劉某賠償800元。
就業簽約之違約
有簽約就有違約,而在現在的找工作形勢下,違約也成了非常普遍的現象,下面,跟大家說一下違約時的注意事項。
首先再次強調一點:簽約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一定要認真對待。不要隨便簽約,更不要隨便違約。它帶來的,是對公司、學校和你個人聲譽的損害。
所以在些提醒大家:一定要想清楚再簽約,尤其是自己肯定不想去的`單位,更不要隨便簽。一旦違約,無論對公司、學校還是個人,都會造成巨大的傷害。同時,你可能會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巨大的代價。
大部分人準備違約,無外乎一個原因:遇到了更好的單位。而一個基本的違約流程是:
1、與原單位協商,向原單位接收違約,按照三方協議規定,交納違約金(有些單位不收違約金),從原單位開出退函。
2、從新單位獲取接收函。
3、拿著原單位退函和新單位接收函到就業指導中心領新三方(有時也不需要接收函)。
4、拿新三方與新單位簽約。
這個過程中,關鍵在于第一步:如何與原單位協商,拿到退函,具體的情況,不同單位不一樣,有的單位可能會拖很久,例如,華3通常到3月份才給開退函。所 以,如果新單位的簽約時間很緊,而原單位又不會很快給你開退函的話,那結果很可能是:你兩家單位都簽不了,失業了。
所以,提醒同學們在決定違約前一定要計算違約成本,想清楚以下問題:
1、新單位是否比原單位高一個檔次?即:是否值得為了新單位而違約原單位?如果兩家單位差不多,建議最好不要違約。
2、新單位給的最晚簽約期限是什么時候?如果跟原單位提出違約,能否在新單位的簽約期限前辦完?如果沒有把握,建議不要違約。
3、原單位以前是否有過成功違約的案例?影響如何?如果以前的違約案例大多不順利,建議不要違約。
這里面,最關鍵的因素就是:原單位對待你違約的態度。畢竟,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行為,對單位造成損失,對個人聲譽和學校聲譽都會造成很壞的影響。這個態度決定了你能否順利違約、違約需要的時間,以及能否及時與新單位簽約。
關于畢業生違約,這些問題你要知道
一、違約的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就業協議當事人一方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協議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義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畢業生的違約行為一般是違反就業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去或者不打算去用人單位旅行就業協議約定的責任。
二、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后果
違約責任是因為就業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其作用在于彌補或補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那么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三、違約造成的后果
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雖然違約是畢業生的一項權利,具體原因也千差萬別,但畢業生違約率的逐年升高的確帶來諸多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對用人單位的影響。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畢業生做了很多工作,對畢業后的工作崗位已做出了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用工安排陷入被動,用人單位再選擇其他畢業生,常常也已錯過時機,需要再花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重新招聘。
2、對學校的影響。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個人的違約行為與該學校學生的誠信意識相聯系,從而影響學校的聲譽和信用,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由于某一畢業生的違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對該校畢業生整體產生不信任,認為該校學生的職業道德意識淡漠。從實際就業情況來看,確實出現過因為畢業生違約給全校就業工作造成被動,用人單位不愿再到該校來挑選畢業生的情況。學校為在社會上的良好聲譽往往會因某個畢業生的違約行為而毀于一旦。
3、對其他畢業生的影響。用人單位到高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意味著其他畢業生不再有機會被錄用。若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并有可能被錄用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機會的浪費,從而影響到其他畢業生就業。
畢業生違約會不同程度地直接影響用人單位、學校和其他畢業生。所以,在決定違約的時候必須十分慎重,這與簽訂協議時必須慎重的要求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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