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約調整改派的介紹
一、調整改派的基本原則:
經協商落實和國家畢業生分配部門審批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必須認真執行,未經高校和用人單位雙方復議并報地方主管部門批準,學校不得隨意改派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接收和退回畢業生。當遇到用人單位拒絕接收時,畢業生應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不要貿然返校或與對方爭吵,應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由學校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辦理調整改派的原則:
1、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用人單位之間調整的,由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改派手續;
2、跨部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報國家教育部審批并下達調整計劃,學校所在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按照調整辦理改派手續。
3、調整改派工作時間。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應屆畢業生的調整改派從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個月的最后一周,由學校統一向省就業指導中心報送有關改派資料(原派遣單位的.退函、新錄用單位的接收函、原報到證、學校的同意意見),辦理畢業生調整改派手續。省就業指導中心不接受學生自行前來辦理。畢業生就業后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4、根據廣東省政府制定的就業工作意見,對派遣到廣東省12個山區市(韶關、清遠、湛江、茂名、陽江、肇慶、河源、梅州、潮州、揭陽、汕尾、云浮)的畢業生,只要當地需要,原則上不作調整。
5、對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原則上不作調整。
6、在人才市場辦理空掛檔案的,不作調整改派。
7、根據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報送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在其向學校交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后,由學校將其戶糧關系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①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需求,經多方教育仍拒絕改正的;②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③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④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允許調整改派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學校工作失誤造成計劃不落實,誤派畢業生的,應由學校負責提出調整意見報批。
2、因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如撤并、破產、倒閉等)無接收能力的,應及時與學校協商,合理調整。
3、因畢業生達不到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硬件要求,如不能按期畢業、不能取得學位證、畢業生本人身體有病等。
4、確屬專業不對口的,學用不一致的。
5、要求到基層單位或老、少、邊、窮地區工作的。
6、要求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工作的。
二.違約與調整改派的相關規定
1、為保障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切身權益,規范雙方的誠信行為,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學校對畢業生違約和就業方案調整從嚴控制。就業協議書一經用人單位蓋章即生效。簽約各方必須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不允許違約。
2、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后,研究生、本科生在每年5月30日前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調整的,由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學院主管就業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到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領取《暨南大學畢業生調整(改派)申請表》,畢業生須交回原協議書,并持原簽約單位、擬新簽約單位和學院簽署意見后的《暨南大學畢業生調整(改派)申請表》到學校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
3、研究生、本科生5月30日以后進入就業方案編制程序,畢業生提出調整改派的,學校一律不予辦理。
4、已報考研究生或博士生的畢業生,需先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畢業生因被錄取為研究生或博士生而發生違約問題,由其本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違約與調整改派的程序
1、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就業指導中心領取《暨南大學畢業生調整(改派)申請表》
2、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備案
3、學院主管就業工作領導簽字蓋章
4、解約單位在申請表上簽意見并蓋章(或者由原單位出示加蓋公章的解約函)
5、違約調整改派流程
(1)違約流程:提交違約材料——在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網站公示一周——領取新的就業材料——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進行協議鑒定。
(2)調整改派:提交調整改派資料——在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網站公示——每月月末最后一星期統一調整。
四、就業協議書單位、畢業生雙方已簽字蓋章,學校尚未鑒證,此時想違約,是否要繳納違約金
畢業生是簽約主體一方,應有簽約責任意識。就業協議書經單位、畢業生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果違約,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學校僅對就業協議書做鑒證,并列入就業方案上報教育部,有些單位將蓋章后的協議書三聯交學生帶到學校鑒證,這是對學生的一種信任。此時,畢業生違約仍應征詢原單位意見,并承擔違約責任(如繳納違約金)。
五、畢業生未簽字,將協議書交于用人單位蓋章,學校尚未鑒證,是否屬于違約
畢業生作為簽約的主體一方,在就業過程中應具有誠信。簽約過程中,部分學生因個人原因或單位原因,往往把未簽字或者空白的協議書交于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出于信任在蓋章后將協議書交回本人帶回學校鑒證,與此同時,畢業生又因各類原因,想與原單位解除協議,并依據本人未簽字,學校未鑒證提出原協議無效。此類情況,一般原則上要求學生拿到原單位開具證明或者由原單位在協議書上注明協議書無效并蓋章,學校方可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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