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預期違約須具備的條件
明示預期違約須具備的條件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必須要具備如下條件:
(l)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間屆滿后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則屬于實際違約。
(2)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確定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
(3)當事人表示的.必須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僅是合同的部分內容或次要義務,并且不障礙債權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這種拒絕履行并沒有使債權期待成為不能,就不構成預期違約。
(4)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
對于明示毀約的法律救濟,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
(1)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來。
(2)也可以不理會對方的明示毀約而繼續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繼續履行期到來后,按照實際違約得到救濟。但債權人應負擔減損義務,且應承擔履行期內意外事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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