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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違約現象透析
今年的大學生就業形勢比往年更加嚴峻,面對此種情況,連優秀畢業生小王也提早開始加入找工作的大潮中了。一個月以前,他順利通過了某軍區的面試,簽約后把自己“嫁”了出去。一個月后,他參加的某地海關公務員考試成績揭曉,他高居榜首。在眾人的羨慕聲中,小王有自己的煩惱:在軍區和海關做出一個選擇。去海關,必然要違約;但留在軍區,海關那邊的環境更為優越。經過一番思考,他最終選擇了違約……
對此,很多畢業生認為,如果違約能使自己找到更好的工作,支付違約金就行了,屬個人選擇,而且畢業生對好工作當然會緊追不舍。
違約,將使個人誠信大打折扣
畢業生在簽約時,協議書上是三方參與,即甲方(用人單位)、乙方(畢業生個人)、丙方(學校)。簽約是一個過程,學生通過用人單位的考核,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協議書。
記者注意到,在協議書的最后一頁,備注欄里填有相關條款,如:若乙方違約,需承擔責任,并賠償違約金3000元等。而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作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勞動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處理,并承擔賠償責任。
從表面上看,違約是一人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即可,但實際上對三方都有影響。
對學生本人而言,違約不光使自己經濟上受損,如果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學生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況且,一個隨意違約的學生在用人單位來看,必然是不負責任之人,這樣的學生大多數用人單位會敬而遠之,違約,個人誠信則大打折扣。
大學生小王的違約,使簽約單位某軍區從此撤銷了在此校的招錄計劃。學生違約,校方兩頭為難。一方面,培養學生當然希望他們能找到一份稱心的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另一方面,自己的學生違約,情況多了,學校也會受“牽連”。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代表的不僅僅是個人,還代表著學校。用人單位往往會將一個學生的行為與學校教育質量和信譽度聯系起來。個別畢業生的違約,可能會影響到該單位所在地區與學校的關系,甚至影響到本屆畢業生乃至以后各屆畢業生到該單位和該地區的就業。也就是說,違約學生越多,學校的信譽度越受影響。
直接受害者是用人單位。違約打破了用人單位的工作計劃,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勞動量。盡管用人單位為防止大學生失信,設置了數額不等的違約金,但違約現象并未減少。用人單位因此在招聘時常常頭疼不已。
違約,使個人發展空間受限
就目前大學生違約情況來看,有如下幾個原因:一是為找到更好的工作(事業心理);二是由于考研、公務員成績公布較遲,在等待成績的日子里,能找到工作也好,萬一名落孫山,保住一頭為重。一旦考上,違約也在所難免(保底心理);三是”這山望著那山高“,互相攀比(盲目心理);四是用人單位當初答應的諾言不能實現,夸大其詞,也造成了畢業生單方面違約(叛逆心理)。
西北政法學院李教授認為,“先就業,再擇業”應該是在慎重考慮后簽約,尤其是在第一次簽約時,應慎之又慎,否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畢業生選擇工作時,不應把薪水和福利作為惟一要素,而應全面考慮這個工作更利于自己的成長。加上目前大學教育培養出來的人才并不是立刻可以適應工作,需要有一個和社會、單位磨合的過程,也是個人社會經驗的積累過程。若頻繁跳槽違約更換工作,對個人發展不利,而且發展空間也會受到限制。不要這山望著那山高,更不要腳踩幾只船,也不要狹隘地認為自己是“天之驕子”,應面對現實,腳踏實地,珍惜每一次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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