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工作后因個人原因違約怎么處理
首先,根據《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如果在上述情況之一出現的情況下,我們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文件的規定,這里的損失包括:(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這里主要說一下關于約定的.違約金問題。實踐中,因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故雙方可能就違約問題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這是否有拘束力呢?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過高的賠償金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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