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求職簽約季這些權益你享受到了嗎
暑期結束,返程的應屆畢業生們即將踏上求職的“征程”。對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權益,大家知道多少?又準備了怎樣的.政策法規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很多畢業生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認為試用期結束才要簽訂勞動合同,造成試用期權益被侵犯、試用期結束后無故被辭退的事件屢屢發生。事實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勞動關系即成立,勞動者享有各項權益。
另外,關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于試用期的工資,也有明文規定,不能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同時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蕪湖現今的情況來說,不得低于每月680元。
學會及時了解自己的社保狀況
畢業生就業時一定要重視勞動合同,重視自己的權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仔細檢查社保事項。他提醒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申報登記,并按時足額繳費。作為勞動者,有了解所在單位繳費情況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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