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當天毀約不錄用怎么辦
2013年2月25日,我去一家公司應聘調試工程師的職位,當初面試的負責人表示我通過了面試,并跟我談妥了試用期以及轉正后待遇,告訴我可以去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了,辦好后通知新公司。
新公司安排我3月4號報到上班,于是我就另行租賃了方便到新公司上班的住處而搬離了原住處。然而,到該公司報到上班后,另外一個負責人和我交談后卻說我不能勝任我所面試的職位,并通知該公司人事部不予給我辦理報到手續,不錄用我!
我想知道我現在該怎么做?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要求該公司哪些賠償?
你所遇見的情況確實令人氣憤,這家公司的誠信存在問題。對于普通求職者來說,遇見這樣的事,該如何保護自己呢?筆者在此分析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謂用工之日,就是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開始相應支付勞動報酬的日子。從這條來看,你沒有與這家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沒有提供勞動,對方也沒有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勞動合同法》主要解決勞動關系,所以找不到對此情況的對策。
那是否勞動者只能打落牙齒往肚子里吞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形式。勞動合同除了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之外,也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中對于合同訂立磋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面試中口頭發出報到信息,屬于法律上的要約行為。《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這家公司在面試時告訴你報到事宜之后,你認為公司將錄用你,已經向原單位申請離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還把原先的住房退租,換了靠近新公司的住處。很明顯你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所以這個公司發出的錄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這個事件上作為無過錯方,有什么直接損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
但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之前,要注意有關證據的保存。由于你自己缺乏經驗,沒有在面試人員口頭告訴你報到信息時,索取書面 Offer,造成現在證據上被動。你可以通過電話錄音與公司有關負責人確認讓你報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郵件通知你報到日期等證據,盡量幫你自己爭取更大的機會。
對于職場的所有人來說,你的案例值得引以為鑒,跳槽時索取書面Offer是很重要的,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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