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經典[15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醫院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醫院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醫院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醫院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醫院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醫院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醫院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1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后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1目的: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2.5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3工作程序
3.3.1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3.3.2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自動離職
3.3.3.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對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并在其辦理離職手續前暫時緩發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聯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3.4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議同時解除。
3.3.6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2)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3.3.7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離職結算
3.3.8.1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xx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 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 合同終止
第五條 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單》見附件一)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續簽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條 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 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 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單》見附件三)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 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 辭職
(一)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 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離職員工溝通記錄》見附件八)
第十一條 擅自離職
(一) 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 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辭退、除名
(一)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 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 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 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見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 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 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 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 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離職移交規定
(一) 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見附件七)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 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 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 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 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 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 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 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 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 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 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相應移交。 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 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9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xx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x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①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③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④員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④主管以上人員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⑤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決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入職、轉正及離職管理程序,確保公司和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入職管理
(一)入職前提
凡通過公司初試、復試和雙方確認崗位及職務者,按公司明確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準時到達公司者,予以正式辦理入職手續。
(二)入職手續辦理
1、新員工入職時填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社會保險審批表》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新版身份證需復印正面及反面)。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相關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紙版1寸白底彩色照片3張。
(5)興業銀行卡1張(需正面復印且手抄簽字)。
(5)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原件1份。
注:以上原件只用于審核,審核后發還本人。
2、到人力資源部錄入考勤指紋、領取企業郵箱及辦公用品,特殊崗位員工領取工作牌、工作制服等。
3、新員工入職一月內公司將與之簽署《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如員工本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或員工本人不進行簽訂致使勞動合同拖延簽訂的,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4、公司將于每月15日統一為新入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國家規定繳納保險外,公司會為特殊崗位員工繳納意外傷害險,因個人未提供材料影響社保繳納者,公司不予補繳也不承擔相關責任。
(三)新員工入職培訓
1、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培訓,新員工入職必須經過公司制度培訓與工作技能培訓。
2、用人部門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到崗引導、崗前培訓及崗位分配。
四、轉正管理
新員工入職后即開始試用期,考核合格者轉為公司正式員工,轉正后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及福利待遇。
(一)考核標準
1、責任心:著重考核員工能否主動跟進工作事項及承擔額外工作,承擔責任與否。
2、紀律性:根據員工考核期內的出勤紀錄(包括:遲到、早退、事假及病假標準界定)。
3、主動性: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按要求及時創造條件、主動地完成工作。
4、協作性:著重考核員工能否與不同崗位員工合作,共同完成目標。
5、理解力:著重考核員工能否理解上級指示,接受新概念及良好的溝通能力。
6、判斷力:著重考核員工對行業及工作的預見性及前瞻性。
7、創新力:著重考核員工自主學習能力及創新意識。
8、工作效率: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準時及有效完成直接上級所指派工作。
9、工作質量:著重考核員工的能否按照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任務。
10、工作飽和:著重考核員工能否恰如其分地把工作做好。
(二)轉正辦理流程
員工試用期到期3日前,待轉正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新員工轉正自評表》、《新員工轉正考核表》及《員工轉正審批表》,用人部門相關領導根據試用期員工表現簽署意見并評分,待轉正員工自領取表格2日內需完成填寫并交至人力資源部,完成審批后人力資源部以郵件形式告知轉正審核結果;審批后的《新員工轉正自評表》、《新員工轉正考核表》及《員工轉正審批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三)轉正類型
1、如期轉正:按入職約定時間轉正。
2、提前轉正:對于試用期間表現異常突出、經領導推薦、工作能力認定或因突出貢獻而記小功的人員可以提前轉正。
3、延期轉正:試用期請假或者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注:試用期內請假者,需延長同等天數的試用期后方可申請轉正。
五、調崗管理
公司員工可根據工作表現和工作能力申請調整其工作崗位和職務,考核合格者批準調動。
(一)調崗類型
1、晉職:在原工作崗位表現異常突出、經領導推薦、工作能力得到認定,可申請晉職。
2、降職:在崗位上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風差,工作成績不佳,或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因架構調整應予以轉任、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機構精簡。(降職員工在原崗位已是最低級別時,做調崗或辭退處理)。
3、平級調動:公司因業務發展或崗位需要,對在崗職工進行調動。
4、請假頂替崗位:因為員工病、事、產等假期,工作需要別人頂替,可申請調崗。
(二)調崗流程
如各部門內員工準備被調動,該員工直屬上級應將調動人員情況與人力資源部溝通確認后,該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調崗申請表》;按流程審批,人力資源部以郵
件形式告知審核結果;審批后的《調崗申請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三)調崗方式
1、個人申請:員工根據自身工作需要,且符合調崗標準可主動申請。
2、部門推薦:部門領導根據工作安排及員工表現可推薦。
注:因調崗產生薪資變化的,需同時填寫《調薪申請表》。
六、離職管理
(一)離職類型
1、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2、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 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⑧ 公司其他制度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⑤合同到期不續簽,提前三十日通知,審批權限及流程同辭職審批權限相同,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相應離職手續。
(二)離職流程辦理
1、員工提出辭職:
離職員工應提前 30 天(試用期員工提前 3 天)向所在部門提交辭職申請,部門經理要在知悉當日通知人力資源部,溝通確認意見后,由離職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
2、公司辭退
辭退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辭退意見,并對不符合工作要求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審批權限及流程同辭職審批權限相同,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相應離職手續。
3、離職員工需持《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員工離職審批表》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完成流程后交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并于 15 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完調轉社保等手續。
4、離職員工的直接上級負責監督離職員工工作交接情況。
注:員工離職,部門經理要在知悉當日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當日根據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凍結該員工信息訪問的系統權限等。若因通知不及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關部門承擔責任。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2
尊敬的領導:
抱歉在此時提出辭職申請。
20xx年7月入職至今,我從一名懵懂的應屆畢業生成長為一名合格的XX銀行員工。期間離不開領導們的殷切關懷和同事們的無私幫助,更離不開總行和部門提供的一次次機會,讓我通過不斷的學習實踐來提升自我。在工作能力不斷提升的同時,團結友愛的人際關系和輕松和諧的工作氛圍,讓我產生了強烈的歸屬感,一度希望自己能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服務終身。
但是,人生就是一場橫跨近一個世紀的旅程,可平淡安穩、閑看花開花落,亦可投身怒海、勇戰猛虎蛟龍。但以我智力之愚笨、品性之懦弱,只有飽經風吹雨打、遍踏密布荊棘、翻越層巒疊嶂,方可豐富閱歷、增強膽識、提升氣度。
然而,最近我愈發覺得自己在工作中遭遇瓶頸,無法如入職之初那樣迅速提升自我,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極大地拖累了部門工作進度,對此懊惱不已。為避免自己的精神狀態影響團隊的正常運轉,我特此鄭重提出辭職申請。
我懇請在此辭呈提交之日起4周內完成審查審批和工作交接手續,以使部門有足夠的時間尋找合適的替代人選,填補我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在此期間,我也將全力協助接替我的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盡力把離職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離開之后,我仍將時刻想念XX銀行的各位領導和同事,懷念在此度過的每一分一秒。
很遺憾不能繼續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獻出自己的力量,唯有衷心祝愿部門工作順利開展,領導同事生活順意。
特此申請。
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3
1、目的 規范工廠員工離職管理,確保工廠和離職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適用范圍 工廠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離職手續。
2、離職類別 辭職:員工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
工廠普通職員離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采購、倉庫、業務、跟單、財務等特殊崗位離職,需提前 2 個月提交申請待廠部找到頂替人員方可。
本廠規定普通員工離職須在當年 11 月前提交離職申請單,11 月后一律不接受任何人請辭。
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應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辭急工:沒按正常離職程序規定離職的,視為辭急工。辭急工者,公司將扣留員工一個月薪資作為損失補償。
辭退(解雇):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工廠因不景氣原因裁員。
開除:嚴重違反工廠規章制度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而被除名。
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 3 日以上脫離其工作崗位。
3、離職程序 員工獲準離職或被辭退時,由人力資源部發放“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檔案、社保等移交手續。
人力資源部及相關人員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情況及工廠存在的問題。
離職人員應填寫“移交清單”(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人事部備查。
4、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
工作移交的具體內容如下。
工廠的各項內部文件、資料、印章等。
工廠的`技術資料(包括電腦密碼、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未完成的工作事項等。
5、事物移交 移交員工在工廠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的物品,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
事務移交內容如下。
領用的工服因交還行政部門。
辦公室文具(消耗性的免)應交還員工服務部門或相關部門。
工廠配置的通信工具應移交至辦公室。
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工衣柜、宿舍)鑰匙、餐卡應移交至辦公室。
借閱資料應移交至原保管處。
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器、保管工具等)應移交至直接上級。
6、款項移交 員工所管款項應移交至財務,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
款項移交內容如下。
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部門。
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財務。
7、結算 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人力資源部、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共同進行。
8、結算項目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規定的,離職人員應按照約定向工廠支付違約金,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賠償款項:員工離職對工廠造成的損失,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進行核算。
工資福利:離職員工的工資福利,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進行核算。
9、關系轉移 關系轉移的前提: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準);違約金、賠償款項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準)。
轉移內容:檔案關系、社保關系。
10、離職紀律規定 各級人員應親自辦理移交,倘是因調任、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承擔。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格送齊,致使后來接任人員無法接收或有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期限補交者,應由接任人員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予以相應的懲處。
移交人于離職后 1 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違法的事情,除負責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要受連帶處分。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5
第一條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并與公司解除工作關系。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后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并予以追繳。
第二條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準。
(三)為便于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后,由管理部在辦公平臺上發布公告(注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臺),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準后,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簽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并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系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06-08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06-13
離職員工管理制度07-20
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02-03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范例)07-14
(精選)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10-14
工廠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2-24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規范04-07
[必備]員工離職管理制度05-24
(熱)員工離職管理制度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