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請假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企員工請假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企員工請假制度1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5、備案制度
公司領導層干部無論因公私請假,均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各部長(主管)、經理等管理層無論因公或因私請假,獲批準后,均需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1、事假規定
闡明執行定時工作制員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帶薪事假及無薪事假。
以下情況可允許員工申請帶薪事假:
(1)經公司批準,參加與工作有關的培訓或深造。
(2)因國家征用土地,房管部門維修房屋,員工可持有關證明請假,但一年內不得超過二次。
(3)學校開家長會,員工可憑學校家長會通知請假。
除上述情況以外的事假,均為無薪事假。請假期間將扣除當日工資。
2、請假程序
(1)員工休事假,須提前2天申請,填寫請假申請表,交到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休假。
(2)如遇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員工須在工作開始后1小時內,由本人電話通知其直接主管,講明情況,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后,再補辦請假手續。
(3)員工休假期間,如公司因業務需要,要求員工回來上班,員工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回公司報到。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回公司報到,須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致電公司,講明原因。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 公司請假相關規定
1、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或上級領導報知,并于事后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3、 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部門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并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
(2)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辦公室核準,3天以上由辦公室審批,并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經理核準,送辦公室備案。
4、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5、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須在辦公室備案,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8、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9、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公司原則上請假不能超過15天。
10、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11、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2、員工辦理續假手續必須報請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經理批準后方可續假;職員假滿當天須到人力資源科銷假;
13、請假條應在休假前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附件、計算工資依據。若請假條各級審批不符要求,作無效處理;緊急請病假/事假必須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30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科。考勤人員且應于病假/事假銷假后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
14、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審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系說明并補假。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15、員工如赴外地出差須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表》報上級領導批準,并將《出差申請表》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17各部門要把各類請假與考核掛鉤,與分配掛鉤,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第五條請假工資發放細致
1、 主管以下人員請假超過5天的工資發放日期依據請假時間順延
2、 主管以上人員請假超過3天的工資發放日期依據請假時間順延
第六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國企員工請假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紀 律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后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下發。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后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 請假制度
(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并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后補假。
(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準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 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榷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后,交工會備案。
2、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 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 復工時,須到工會領榷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后,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 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 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 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準)
1、 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準;
2、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準;
3、 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準;
4、 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 工作紀律
(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證明交門衛。
(三) 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閑聊;4、不準干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 組織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
第六章 標志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
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
第七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 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 處 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 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 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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