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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學徒期和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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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習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如同上面的見習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一類是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期限,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雙方發生爭議時,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2.學徒期是讓新招收的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訓、學習期限。學徒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工作崗位、技術等級要求確定。在學徒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安排工作崗位并支付勞動報酬,為學徒工繳納社會保險金。
3.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以下三類人員必須簽訂服務期協議:一是用人單位花費大量費用招聘的人員,多于用常規手段和資金招聘的人員;二是投入大額資金進行過特殊培訓的人員,例如飛行人員;三是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員,如提供住房、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服務期限通常以5年期居多,與合同期限同步履行。在服務期協議中一般都附有確定的違約數額。
4.合同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簡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在勞動關系中約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具
體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類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是每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明確的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5.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合同期有一定的聯系。首先,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內,與合同期的起標時間是同一的;用人單位不能從合同期中剝離試用期。其次,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合同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6.見習期是針對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到用人單位,需要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一年見習期。見習期滿合格者則辦理轉正手續、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要求,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退回學校重新分配。見習期本質上是一種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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