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合集3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合解字第____號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證號________號,現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產房
依照法律規定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乙方放棄購買,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
該房屋租賃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租賃合同解除協議,合同范本《租賃合同解除協議》。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蓋章)__ 乙 方:(蓋章)__ 房屋登記管理機關:(蓋章)__
代表人:(蓋章)__ 代表人:(蓋章)__ 鑒證人:(蓋章)____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篇3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后,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后一個租賃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租賃合同的.后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兩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系。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于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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