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下是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介紹,歡迎參考閱讀!
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
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對解除合同的規定。
委托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當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生損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托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于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而解除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托人將自己的事務托付他人辦理時,受托人作出允許才可達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諾之時,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為雙務有償合同。凡屬于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為無償單務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托合同方成為有償雙務合同。
3、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委托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為要件。委托合同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相關文章: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11-16
欺詐婚姻的法律規定08-17
違約金的法律規定08-22
工傷鑒定過程的法律規定12-24
工傷鑒定程序的法律規定12-21
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規定11-19
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定11-08
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07-07
關于違約金的法律規定10-30
結婚彩禮返還法律規定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