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維修保養合同
乙方:
為了防止甲方因 設備維修保養不及時而導致不能正常工作造成的產財損失,乙方特此接受甲方委托。乙方為保證甲方 設備的正常使用,對甲方的合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服務。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遵循公平原則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初次簽合同前,設備應正常運轉情況下,方可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說明
1.1 設備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1.2、對合同預留的空格處,合同簽訂后不能空缺;
1.3、對本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后,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正式簽署,并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變更。變更部分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維修保養的范圍
因甲方所使用的監控設備不是在乙方處購買,所以乙方只能夠對甲方部分設備進行維修保養。
2.1、維修保養范圍內的設備有 ;
2.2、不在維修保養范圍內的有 。
第三條 乙方義務:
3.1、乙方根據甲方合同設備出現故障的報修通知,乙方優先安排上門維修。在周一至周六的法定工作日內,乙方8小時內到達現場;應急事故需2至4小時內到達現場;
3.2、乙方上門維修不收取上門費及工時費;
3.3、乙方上門維修沒有次數限制;
3.4、如有設備當日不能修復使用的,可由乙方提供臨時備用設備,直至設備完成修復使用為止;
3.5、如有損壞設備經雙方確認,確已不能再繼續使用的,由乙方免費提供設備更換、維修保養;
3.6、乙方根據甲方合同設備情況制定設備維護計劃,并報之甲方。在沒有甲方報修通知的情況下,乙方按維修計劃,對甲方合同設備進行上門維護。一般情況下,每四個月一次上門維護保養服務。乙方每次維修保養工作完成后,分別由雙方負責人簽字存檔;
3.7、乙方所有工作不得分包其他單位,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8、乙方為甲方合同設備維修保養時所需的工具,由乙方自行配備。
第四條 甲方義務
4.1、甲方在協議設備出現故障后,應及時通知乙方。
4.2、甲方不能使用未經乙方認可的零配件、消耗品,否則產生的設備故障,乙方不承擔責任;
4.3、未經乙方認可,甲方不得邀請第三方單位對合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服務,否則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和責任;
4.4、甲方不得對合同設備進行私自拆卸,否則由甲方承擔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4.5、協議設備發生轉移或轉讓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4.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臨時備用設備有監管義務,如甲方在使用過程中有人為損壞、丟失等情況發生,給其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維修保養費用計算方式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及付款方式
6.1、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 日廢止;
6.2、維修保養費用分兩次支付,每6個月為一周期,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貳)日內支付第一次維修保養服務費用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第二次維修保養服務費自 年 月 日起2(貳)日內支付全部費用,即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七條 免責條款
7.1、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災、戰爭、政府行為等)或非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其它損壞和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7.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延遲履行或不能履行,則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48小時之內通知另一方,并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除因延遲履行通知義務造成對方損失外,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48小時內通知另一方,由雙方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7.3、在發生不可抗力情況時,遇有不可抗力一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擴大。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一條款,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的3%作為違約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總價款的5%。如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的,還應賠償其差額;
8.2、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守約方還有其他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其損失;
8.3、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8.4、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九條 爭議及爭議解決方法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0.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且在收到他方書面違約通知
后超過 日仍未改正的;
(2)、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地的;
10.2、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0.3、在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履行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已履行部分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但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雙方應就無效部分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1.2、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為準; 11.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合同專用章/公章后生效;
11.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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