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1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
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并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后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校人事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咨詢與培訓。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核,并依據校人事部核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 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4
前言:
隨著集團公司對移動網絡建設工程管理的加強,對移動網建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工期、質量、工程驗收、入賬、資產轉固等工作內容的要求更加明確也更加嚴格,已經細化到對各省移動網絡建設管理的考核指標中。
為了適應集團公司管理要求,也為了更加有效地實現對全省移動網絡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時,為規范工程建設各環節人員的行為準則,也為實現工程建設管理的“公平、公正、公開”,結合20xx年已發布的各項工程管理相關各項管理制度,公司制訂并發布本管理辦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一、關于合同簽訂。
1、合同的種類及簽署流程。
合同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類是電力施工合同,該兩類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標并選擇施工單位,向省公司物資采購與管理部門報備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額在100萬以內的由分公司自行審批及簽署,金額超過100萬的需要經過省公司審批核準后再由分公司簽署。第三類是設備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
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合同審批的原則與第一及第二類相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第四類是室內覆蓋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簽署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必須具備2點:1、完成物業協議的簽署;2、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
2、合同簽署的時點。
合同簽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啟動條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啟動會后、工程開工通知發布后、或項目初設批復后,以先到來的時點為準,該時點之后就可開始施工合同的簽署。
3、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
開始啟動合同簽署之后,簽署的合同涉及到與項目總體工程量之間的匹配關系及相關要求如下:
開始簽署合同后1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30%;
開始簽署合同后2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70%;
開始簽署合同后3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備簽署條件的合同,可暫不簽署,但應向省分移動網絡公司網建部報備。
5、省分移動網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標的結果對各施工方進行工程份額、工程量進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時,并且應該已經具備簽署條件的情況下不簽署施工合同,則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發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施工方及時按招投標結果簽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時限時,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同意后才可更換。
7、當發生因施工方對招投標的結果不滿意而不愿意簽署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分公司針對此情況需要更換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更換。
二、關于合同執行的工程實施。
1、合同簽署之后,合同各方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
2、對于分公司簽署的施工合同,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的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合同或終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移動網建部及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3、對于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牽頭簽署的施工及供貨合同,
因為施工方或供貨方的原因導致的供貨時間、供貨量、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供貨比例、改變供貨商或變更合同及終止合同,省分移動網建部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三、關于合同執行的款項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實施部門發出付款申請----?報省分移動網建部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同意之后將相應金額放到下月撥款計劃中----?下一個月內款項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簽署后,第一筆款項的支付與工程實施情況關系不大,省分移動網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約定請款并撥付相關款項給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強工程進度的管理,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進度款項。
合同管理辦法5
1、目的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 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 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采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6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起草、修訂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頒布實施。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7
目前,會計人員針對建立開發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兩種方式,一是賬外樹立合同臺賬管理,另一是請軟件工程師進行二次開發出合同管理模塊。賬外樹立臺賬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銷在賬外進行與賬務處置不同步,做完帳再去注銷臺賬反復勞動且強度大,容易脫節,容易出錯。二次開發編制的合同管理模塊與賬務無法完成完整對接,合同前期會計人員就需求參與,合同管理人員不具備會計職能,會計人員又不具備合同管理職能,招致運用起來不流利,且二次開發費用十分昂貴。為了使龐大的成本費用做到精密化核算,為管理決策提供詳盡的財務數據,剖析成本費用開支狀況,對此,筆者依據本人的理論,靈敏運用總賬系統的會計科目核算、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往來核算,完成對各個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執行狀況系統管理。現就開發成本合同管理的相關設置辦法引見如下。
1開發成本科目設置
一個房地產企業在一套帳內要核算幾個開發項目,在開發成本下的二級會計科目應該設置建立項目稱號,如××花園小區項目。把開發建立項目稱號作為會計科目核算對象的益處,一是能夠很直觀地在一個科目下完整反映進項目成本費用,二是能夠依照成本費用實踐入賬時間次第反映,三是能夠便當地完好打印進項目成本明細,便于審計剖析。在設置開發成本二級科目的建立項目稱號時,同時掛接部門輔助核算、項目輔助核算、供給商輔助核算。在輔助核算選項下,分別在部門核算、供給商往來、項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內打上勾即可。
2部門輔助核算設置
要靈敏運用用友軟件里的部門輔助核算,不要將部門輔助核算只了解為公司管理部門。能夠將部門輔助核算作為需求的一項核算功用來運用。在軟件提供的機構設置下的部門檔案中設置一個“合同付款節點管理”部門,在這個部門下,設置“預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圖1所示。
3項目輔助核算設置
用友軟件的項目輔助核算是針對公司在一個賬套內核算多個建立項目而開發的一項十分適用的輔助核算辦法,項目輔助核算設置好后,在會計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設置完成,多個建立項目共享,能夠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開支狀況,能夠自動分門別類歸集匯總。應用項目輔助核算的這一功用,能夠將觸及建立項目成本各個類別的合同設置為項目輔助核算的項目目錄。
3.1項目輔助核算大類設置辦法
進入根底設置→根底檔案→財務→項目目錄,呈現項目檔案設置界面,點擊上圖中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管理”,將待選的這兩個成本科目移到右邊已選科目內,意義就是這兩個成本科目在“項目管理”內進行輔助核算,點擊肯定。然后,點擊項目分類定義,項目輔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項目成本輔助核算,作為房地產企業,房建成本分類遠遠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項目規則,要將“項目編碼規則:1”變為2,這樣改動后就能夠滿足成本的精密化分類請求了。能夠在新項目大類稱號中將軟件自帶的“項目管理”改成喜歡或更直觀的稱號,如“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項目核算分類稱號設置辦法
項目核算分類稱號,實踐上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成本類別分類。這個分類要依據各個公司詳細的會計政策、核算辦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來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總承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簡單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類就相對復雜些。以下就以工程總承包方式來研討分類稱號設置的步驟。大致分:土地及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用、主體工程費用、裝置工程費用、配套工程費用。
3.3項目目錄設置辦法
所謂項目目錄,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將各個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無合同費用依據費用性質在分類項下設置成項目目錄。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及拆遷合同費用、可研、地勘、設計等合同、××標段主體承包合同、××設備裝置采購合同等。點擊“項目目錄”,同時,點擊項目大類右邊的`下拉箭頭選擇項目大類“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點擊“維護”呈現圖2所示界面。點擊菜單欄上的“增加”菜單呈現圖3所示界面。“項目編碼”能夠按前面的兩位數按成本大類的編碼做為合同的所屬分類編碼,后四位數是流水號。這樣會計人員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據成本分類首先肯定前面兩位數,然后依照合同到來的流水號對合同進行編碼,并能夠輕松排序將成本合同進行分類。到此為止,工程建立項目成本歸集觸及到的科目設置、付款次數管理設置、“建立項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錄設置的框架設置全部設置終了。
4填制成本類會計憑證辦法
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置時,要做幾個斷定:一是要斷定這筆款屬于哪個建立項目,以便在開發成本下精確選擇二級科目中的建立項目;二是要斷定這筆付款是第幾次付款,以便在部門核算的付款次數管理當選擇第幾次付款;三是要斷定這筆合同付款屬于哪個成本類別,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將這份合同正確增加到成本分類中去;四是要肯定這家單位是哪家供給商。這些根本涵蓋了合同管理的幾個根本要素了。
5應用UFO報表系統自動生成各個合同執行狀況統計表的設置辦法
用友軟件里的UFO報表系統,是一個功用十分強大的報表編輯系統,經過在賬套設置中設置相關取數項,進行簡單編輯設置,它能夠在恣意單元格內取出設定的條件請求的數據。如,請求在某一單元格內反映某個建立項目(科目代碼與稱號)、某項成本類(項目輔助核算分類編碼與稱號)、某個合同(項目目錄編碼及稱號)、第幾次付款(部門輔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數代碼及稱號)數據,應用之前設置好的相關輔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當天時用UFO報表系統設計出一張合同成本統計表的表樣。各個合同的付款狀況在表中全部反映出來,依據這張表就能夠編制出細致的資金方案。年末打印賬頁時,可將各個項目目錄逐一打印,相當于就把各個合同一年的執行狀況打印出來了,十分分明明了。
合同管理辦法8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范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采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并在委托范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鑒證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鑒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 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并辦理委托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范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委托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了解市場動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 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文本,沒有統一規范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采)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后確定簽約對象,并對其民事資格、注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并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并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后,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托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鑒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采購合同;
(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并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 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后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盡快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 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匯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權限范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托范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書面批示授權后,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后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并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七章 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范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范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簽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二)取得授權委托具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具備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條件的部門、分支機構為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實行合同專用章專責人保管制度,由企業的負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檔案保管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12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好購銷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及職責
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營運部統一負責,營運部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各經營單位設兼職合同員進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
(二)審查本企業業務活動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并按級上報審批。
(三)向上級部門反映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及建議,積極提供進、銷、存情況,為經營決策、服務。
(四)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譽”活動。
(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依法經商。
二、簽訂購銷合同,實行法人委托制
(一)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法人委托書發放范圍
企業除法定代表人外,總經理、采配經理、采購員以及有權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被委托人必須掌握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參加培訓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確認。
(三)對確有必要簽訂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書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合同的,由營運部辦理經法定代表人認可的法人委托證明信。(法人委托證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書根據不同商品,授予權限。
(五)法人委托書有效期為壹年。到期后,統一更換。凡超過法人委托書或委托證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廢。凡持證者,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應辦注銷手續。
三、簽訂購銷合同的要求
(一)簽約權限
各級采購人員依法人委托書授權范圍訂合同。對于簽定大額購銷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筆(一個品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高檔貴重商品每筆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以及先匯款后付貨,攜帶巨額匯票、現金外出者,必須報財務部審定,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購銷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統一“購銷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供貨方是全國性大公司(站)必須使用其統一文本的,雙方必須簽署購銷總協議。
(三)條款的填寫
1、標的及規格
標的即商品。填寫要準確、詳細、具體、不準使用簡稱或可以多種解釋的名稱。規格要求不能模棱兩可,如規格花色過多,可附表或附小樣。
2、單位和數量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數量分大小包裝、數量、總數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貨數量。
3、價款及酬金
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雙方協商價格。執行國家定價且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遇國家價格調整,需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酬金應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傳費以及支付的勞務費等。
4、質量標準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定。對成套產品,應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和配件數。對必須安裝調試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產品,應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對常有易損件的商品,應注明易損件的名稱、數量,有些產品還要規定保修期限。
5、交貨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要具體寫明貨物運交何處(如倉庫、車站、門店等)。寫清采取何種運輸方式,運雜費由誰負擔,當供方將產品錯發到貨地或接貨單位(人)時,還要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6、結算方式及期限
結算方式要填清“匯款”、“托收承付”、“貨到驗收后付款”、“帳期”、“售完付款”,期限應根據商品經營情況,按經銷、代銷形式寫清承付貨款的具體時間。嚴格堅持外埠商品無合同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本市商品無進貨計劃審批表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交貨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貨,交貨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簽約地點要求準確寫清合同簽約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準確寫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準用含糊時限。
合同文本應具備違約責任或對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條款。
合同備注欄中應注明:貨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來不得以個人名義,殘品開紅票,廠方稅務登記號。
合同文本必須備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郵編及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
(四)、“購銷合同電報、電話記錄”的使用
電報(話)記錄是作為購銷合同工后咱補充,和臨時要(發)貨的文字記錄。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名稱。收電人的姓名、電報(話)內容,記錄人、領導指示及處理情況。使用電報(話)記錄后,應及時依據其內容補充相應購銷合同,條款以合同文本為準。
四、購銷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購銷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寫“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在履行合同期間,對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購員提出意見,經理審批后,填制“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填寫“協商單”時,原簽合同編寫必須在協商單中準確反映出來,便于查找。變更終止數量應與原簽合同數量相對應。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簽數量。備注欄應注明變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協商單由各由各課商物秘書在合同注銷前十五天以掛號信形式發往供貨單位,并將掛號信存根與商單一聯一并保存,收據貼在協商單正面右下角邊。
2、違約責任及約金的承擔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購銷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五、經濟糾紛一經發生,當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營運部及總經理匯報。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的,將解決結果書面報營運部、配送中心存查。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要通過綜合辦公室以及法律顧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送交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的起訴書、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必須報營運部并呈總經理審批同意。最終將裁決結果告知有關負責部門。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
由公司總經理牽頭,營運部經理負責,綜合辦公室、勞動部、各門店合同管理員參加,組成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的有關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查合同履約情況,對不正常履約的部門,要進行認真調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合同管理辦法13
1目的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辦法14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15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五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產的處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咳嗽謚Ц妒灼詮娑ǖ姆考劭詈螅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p>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直轄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償還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謝謝!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八)違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四章 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廠列文件:(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三)抵押合同;(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 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產的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三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一)抵押權請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三)發現被拍賣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五)其它應當中止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 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應當暫緩向抵押人發放拆遷補償費或者拆遷安置房地產權登記證件,直至法院作出判決為止。拆遷期限屆滿,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經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依法實施拆遷,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二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抵押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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