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體勞動合同1
每一種勞動合同都有自己特別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因為集體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勞動合同,所以對集體勞動合同的規定也不能用對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定來衡量。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集體勞合同有哪些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合同除了以上的特別規定外,同樣適用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定。了解集體勞動合同的特殊規定,才能更好的把握集體勞動合同的情況,在訂立時才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集體勞動合同2
在公司及單位集體勞動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我們都有聽說勞動合同,但是卻忽略了集體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知道和了解集體合同,有利于減少許多合同雙方的糾紛,讓合同雙方有法可依。那么到底什么是集體合同?下面小編就集體合同的定義及相關知識做出如下總結。
集體合同
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于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雇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雇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雇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簽訂的。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訂立程序
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審議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登記備案
集體臺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公布
集體臺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集體勞動合同3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
甲方 乙方:
企業首席代表: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
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產需要對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 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 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
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并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集體勞動合同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沈陽市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雙方應堅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事項進行共商共決。
第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雙方首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簽字后,報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條本合同經第三條規定程序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工作崗位
第五條企業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企業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應采取調減工資、工時、班次以及輪休、培訓等方式,盡最大努力保留職工就業崗位。
第六條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制定職工培訓計劃、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生產實際,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綜合技能。
第七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確需經濟性裁員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同時按規定支付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職工:
(一)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職工工資
第九條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元。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
點工資報酬、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和補貼。
第十條企業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到節假日可以提前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企業扣除職工工資應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扣除和接受企業經濟處罰減發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的20%;減發后的余額,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本年度職工收入調整,本著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則,參照市政府工資指導線、CPI(物價上漲指數)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經雙方協商確定:
(一)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增加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
(二)企業利潤總額與上年度持平,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或持平;
(三)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下降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減少____%;
(四)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職工放假的,放假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月生活費____元(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三條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執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章保險及福利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應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職工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企業應當協助職工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為職工提供相應待遇。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每周平均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確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待遇,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場所和環境,向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對于損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勞動,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抵制。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工會應及時協助處理,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其醫療費、生活補貼、死亡喪葬費、家屬撫恤費,以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醫療期和相關待遇均按國家、省、市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七章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待遇及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強度標準的工作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的待遇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企業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履行情況年內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七條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時。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工會促進企業發展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企業工會工作方針,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開展“職工與企業風雨同舟”活動,積極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的實現。
第三十條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組織動員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我與企業共命運”為主題的技術攻堅、突擊會戰等崗位建功活動,幫助職工提高職業道德和勞動技能,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引導職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態參與企業事務,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應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與企業行政方協調、協商,反映職工合理訴求,提出爭議調解意見,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條與企業行政方一道,積極對困難職工進行幫扶救助,以凝聚職工,發展企業。企業發生嚴重困難時,應主動與市、區(縣)兩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合作,為困難職工提供有效幫助。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應在簽字后7日內,由企業行政方將本合同及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內,雙方應以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____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企業方首席代表:
工會方首席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5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五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 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降低其工資,不隨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應執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禁忌的勞動范圍。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九條 女職工分娩后,應保障其產假及相關待遇。
第十條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一般不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婦科病檢查治療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企業應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規范企業與職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共同促進我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規,由xxx廠(以下簡稱廠)與xxx廠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 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款,應不低于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 廠、工會及全體職工應共同實現20xx年各項目標:
一、完成工業總產值980萬元。
二、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
三、實現綜合經濟效益15萬元。
四、產品出廠合格率達到100%。
五、在崗職工收入比上年增長5%。
六、完成固定資產增值10%。
七、消滅人身重傷以上事故,消滅責任火災重大事故和設備事故,實現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綜合治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大局穩定,確保工廠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六條 廠根據生產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布結構,改善勞動組織,采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盡快達到上崗條件。
第七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本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廠、分廠原則應不提倡加班,確實因滿負荷生產工作狀態下仍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而需要加班,應經主管領導同意,并向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認可后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原則加班每次不得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如出現天災人禍,組織搶救工作等《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情況)不在本規定范圍之內。其中實行換班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節日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節日按照加班處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廠制定關于職工病事假的有關規定時,必須依據《勞動法》及鐵道部、路局、分局的相關規定,應與同級工會協商,同級職代會共同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廠及分廠對生產崗位上的分廠兼職工會主席應提供每年不少于30天的工會工作日,工資及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廠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累計時間滿8小時為一個工作日,依次類推,原則安排調休。在本年度內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工資
150%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調休兩天,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廠支付職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個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五條 廠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因工負傷、殘、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為其支付費用并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廠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并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八條 廠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九條 廠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通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會支持并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采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廠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并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布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二十三條 廠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廠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廠2004年為職工辦兩件實事:
1、返還50%職工個人風險抵押金。
2、美化廠區,逐步建成花園式工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廠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文件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廠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廠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并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廠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征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后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十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廠行政:
1、深化改革,強化企業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正確行使生產指揮權。建立自負盈虧機制。降低成本、挖潛提效,提高經濟效益。
2、積極推進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備原則,聘用干部,德能勤績考核干部,強化干部
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干部的政治、業務技術素質。
3、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地負責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經營銷售任務。
4、堅持“科技興廠、教育為本”的方針,大力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搞好職工教育和職工崗位培訓,提高教育質量,為我廠發展提供合格人才。
5、關心職工生活,為職工多辦實事、好事,逐步為職工提供良好生產和生活環境。
6、根據廠生產任務情況,確定職工息工、待崗、下崗有關辦法規定,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通過實施。
職工:
1、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觀念,積極支持、參與各項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工作,參政議政,當好企業主人。
2、參加群眾性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小改小革及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鉆研業務,提高職業技能。
3、堅持安全生產,認真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保證人身安全。
4、在廠、分廠領導下,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發生人為責任問題,自覺接受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無理取鬧。
5、貫徹《勞動法》,維護和服從行政領導對廠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統一指揮權,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事。
第三十條 廠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廠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為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
1、廠與工會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重大變化。
解除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在五日內向原合同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三十五條 在次年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由廠行政報告上年廠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評議,并由干部評議組根據評議的實際數據做出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大會審查并做出決議。
第十二章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范圍內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廠九屆四次職代會審議通過并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后,雙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生效后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并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廠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8
甲方(工會或員工代表) 乙方(企業)
員工人數:____人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聯系電話:
企業性質: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職務: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四)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六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八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形式。
第十四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五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六條 員工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以___________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 50%、xx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經協商,確定本年度員工工資增(減)______%。員工增(減)工資具體辦法是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按下列條件、標準處理相關事宜:
(一)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特殊工種特殊情況的安排: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并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甲方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乙方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甲方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發展并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六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在_______工種(崗位)的員工定期作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三十二條 對于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并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員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
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員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 .5%提取員工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員工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后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并將變更修改后的內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五條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并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 5日內審查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9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x'x、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法定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x'x%的福利費用和xx%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 %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七條、公司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養老、醫療補充保險制度。
第二十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六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職業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九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革、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決定會議。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并依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約定的事項。
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調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后,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十一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xx年。
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集體勞動合同10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為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為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份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12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企業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整體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共同努力辦好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企業行政(以下簡稱行政)與企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內部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第三條:要合同訂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行政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合法的利益和權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工會有義務支持行政抓好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行政應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和國家政策、法規,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制定本企業工資、獎金等分配方案。方案應征求工會意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工會應協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斷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條:行政按時支付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類補貼,不得刻意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行政按規定支付職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喪假、哺乳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條:行政應隨著生產的發展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每年具體增長比例由行政和工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效益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多種因素綜合后,協商確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作時間
第九條:行政按《勞動法》規定制定企業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時間內干滿點、出滿勤。
第四章、休息休假
第十條:行政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時,按《勞動法》規定,應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對確有必要的加班,工會應協助做好加班職工的工作。
第五章、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行政按規定每年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預算、使用方案,事前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的意見,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后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應在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不斷改善職工住房、醫療保健、就餐、職工療養、休養和文化娛樂等生活福利條件(每年具體計劃納入企業的方針目標)。工會應配合、協助行政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行政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行政按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獨生子女、退休、養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費用。
第十五條: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的各項保險工作。
第六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六條:行政應依照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政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不斷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行政按規定標準定期給職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津貼,并分別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溫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條:行政在新、改、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引進新設備、新工藝時,應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工會應支持、協助行政加強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工作。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有權依法提出,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支持行政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企業發生職工工傷事故,行政應及時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會有權和義務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職工和女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每兩年對企業全體職工進行一次體檢。同時每年組織部分職工療養。工會應協助行政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
第七章、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年。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續訂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續執行本合同。
第八章、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并將修改條款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并上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生效。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九章、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勞動用工
1.行政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擇優招聘職工。招聘計劃和實施方案,均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2.行政依法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與本合同相悖。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和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行政解除職工個人勞動合同要按照有關勞動法規,經職代會通過的企業管理規定執行,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按《勞動法》所規定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進行。
第十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會以對等的原則派出代表,組成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的簽約代表,對執行合同中的問題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申請仲裁的時效改為從發生爭議起60天內)。
第十一章、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有違反責任合同條款的行為,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第十二章、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行政有關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方案,應征求工會和職代會意見。工會有責任動員、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為行政各項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行政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按《工會法》規定提取經費,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應動員職工以主人翁的姿態進行勞動,尊重和維護行政生產、經營、管理權威。
第三十條:行政和工會雙方要不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加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第三十一條:工會主席(或代表)參加行政定期召開的辦公會,參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報工會重要事宜,協商處理所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與培訓
1.行政制定職工教育規劃,應征求工會意見,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2.行政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加強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使用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3.企業應建立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培訓制度,做好職工的轉崗、待崗、重新上崗工作。
4.工會應協助行政做好職工教育、培訓、轉崗、上崗工作,配合黨政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積極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術。
第三十三條:紀律與獎懲
1.行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同意后實施。工會應支持行政按規定辦事,并協助做好工作。
2.行政對違規職工處理時,應征求工會意見,按有關程序辦理。
3.工會應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時,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按規定在7日內報市勞動行政機關審查,同時上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市勞動行政機關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合同即行生效。
廠長:
年月日
集體勞動合同13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 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持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 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后,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雙方經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的,按規定報送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雙方按照規定,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五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并在雙方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五十八條 集體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代表企業全體職工與 ( 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 簽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屆_______次職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于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并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并于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企業和工會雙方于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于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并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后,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制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后,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后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后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范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后,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5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后也不會再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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