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降價如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中國現狀,許多購房人先交了30%的首付,剩下的貸款,但收到房屋確需要更多時間,如果期間房屋價格下降30%,那么你購房的首付款就會損失完畢,還在承擔銀行貸款利息,對某此人來說,意味首一生的悲劇開始了,一般交首付購房的30多歲的白領為多,二十年貸下來一生的美好時光都搭進去了。
在房價如此下降的情況下,能否退房,牽掛每一個相同經歷的人,而到2012年房價下降到30%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下面提供幾種退房方案,以供參考。
其一,是從房貸上下功夫,現在銀行把握的很嚴,如果房貸不能審批下下,未必不是好事,如果你的房貸沒有下來,那么還有機會,早在二零零三年,最高院就有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款體現的就是情勢變遷原則。
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個同法領域確認了情勢變遷原則。2009年4月24發布,并于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其二、最好的防守是進攻,在開發商本身存在的問題下下功夫,在中國一個小區能開發成功,要經歷太多的.關卡,開發商不可能打通所有的關節,一定能夠找到他們的問題所在,從立項、規劃、施工、監理、質量、消防、施工圖、環評、外墻保溫、施工資質、掛靠、分包、抵押等等等等,你如果聽說開發商要蓋幾百個章,你就知道他有多少事,上述問題一一查起,找到他們的軟肋,然后可以調解、也可以魚死網破,關鍵看細節、策略,要打悲情牌,要控制好節湊,不要做魚死網破。
其三、扣合同的毛病,首先是合同的理解問題,因為絕大部分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格式合同,且是開發商提供,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有理解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格式合同應做對提供人不利的解釋,這里一定要結合開發商提供的廣告、宣傳單做文章,這里他們會麻痹大意,夸大其詞,我們一般會找到他們的影響我們正確選擇的虛假宣傳。
其四、事前,要簽訂降價補償或者退房的房屋買賣合同,這種合同設計難度非常大,要用綜合設定法設定,這是很專業的工作,需要找專業人員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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