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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購銷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廠所發電文內容具體確定,并標明一經承諾原意受此約束,故構成要約。甲水泥廠余10月11日以噸價310元,祥建筑公司發運325號礦渣水泥100噸的行為構成有效承諾,故建筑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接受水泥并支付貨款,否則應對甲廠承擔違約責任。丙水泥廠10月,15日以噸價320元,祥建筑公司發運325號礦渣水泥100噸,由于改變要約中的價款,故屬于新要約。建筑公司不接受該批水泥,則雙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丁水泥廠于10月20日像該建筑公司發運325號礦渣水泥100噸,超過了邀約的有效期限,故構成新要約。建筑公司不接受該批水泥,則雙方的合同圍城里。該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天鵬洗衣機
1、洗衣機廠的發函屬于要約。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洗衣機廠的發函內容符合要約的定義。
2、商場的回函屬于反要約。因為在回函中商場對洗衣機廠發出的要約的價格做出來變更,即做了實質性的改變,故不是承諾而是新的要約。
3、商場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為,也不是承諾。
4、合同并未成立。因為洗衣機廠提出要求商場自行提貨,不是承諾,而是要約。在這個要約中設定了承諾的期限,而商場并未在承諾期限的范圍內發出承諾,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機廠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或履行合同。應判決商場敗訴
三、20xx年棉紗案例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第一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沒有履行其作為債務人的義務,被告當然應向原告負責。
既然根據兩份合同,棉紗廠都負有向原告交貨的義務,那么原告有權直接請求第三人(棉紗廠)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損失;而根據第一份合同,被告亦應當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在貿易商場及棉紗長都應向原告負責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它們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對原告來說,不能因為貿易商場及棉紗廠都應當負責,而使其獲得雙倍賠償。
四、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1、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約順序,先履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后履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絕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2、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從合同約定內容看,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且有先后順序。符合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
3、乙公司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未能在3個月內履行其應旅行的義務,作為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4、乙公司雖然同意扣出三個月房租,但是并未能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在乙公司沒有雨甲公司達成協議,彌補其違約過失前,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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