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公證:當事人約定公證和法律規定公證(如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中的抵押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
審批: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合同、技術引進、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
登記: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一般情況下,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都是有效的,但有兩種情況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對于某一種合同特別規定應當用書面形式。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1992年的《海商法》第165條規定:“海上拖航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是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
關于合同形式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又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既不能一概認定無效,也不能一概認定有效。應當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補充。如果一概認定無效,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成立一般情況下意味著生效。(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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