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下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供參考以及閱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② 標的(如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
③ 數量(應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
④ 質量;
⑤ 價款或報酬;
⑥ 履行期限;
⑦ 違約責任;
⑧ 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是必備條款。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詳見下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
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
(1)不得違法發包(如肢解工程); (2)提供必要施工條件(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 (3)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及時驗收工程; (5)支付工程價款 |
(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 (3)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4)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 (5)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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