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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
為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實現合同的科學規范管理,減少合同糾紛,降低合同風險,保 障本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本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1
1.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
1.1.經濟法律關系的多元性。主要表現在合同簽訂和實施過程中會涉及多方面的關系,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管理,而承包單位則涉及專業分包材料供應和設備加工、以及銀行、保險等眾多單位,因而產生錯綜復雜的關系,這些關系都要通過經濟合同來體現。
1.2.內容龐雜、條款多。由于每個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和建設項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條款外,還包括特殊條款,并涉及保險稅收、專利等多項內容。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全面考慮各種因素,以免產生不良果。
1.3.合同履約方式的連續性和履約周期長。這是由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的,由于建設項目實施必須循序漸近地進行,所以,履約方式也表現出連續性和漸進性。這就要求項目管理人員要隨時依據合同和實際情況進行有效地管理,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實施。
1.4.合同的多變性。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設計變更或合同條款的修改,所以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變更的管理,做好記錄,作為索賠、變更或終止合同的依據。
2.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主要內容
2.1.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有:檢查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貫徹行情況,檢查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檢查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 快把公路監理工程師站點加入收藏夾吧!
2.2.經常對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進行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知識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2.3.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項目合同歸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賬主任計及歸檔制度。
2.4.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包括工程合同份數、造價、履約率刻紛次數選約原因、變更次數及原因等。
3.建立合同履行的保證體系。為了使合同管理有條不紊,應建立科學的合同履行保證體系。
3.1.實行合同責任制合同是規定總任務的依據。因此在合同履行之前,應認真進行合同分析,把合同責任具體落實到各責任人和合同實施的具體工作上。
3.2.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為了協調各方|考試大|面工作,使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應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1)建立協商會議制度。合同履行過程中,各建設主體之間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就計劃執行效果、已完工作和后期工作,尤其是合同條款變更及變更措施等問題進行評價、協調并形成決議對重大問題及決議應用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下來納入合同文件。
(2)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對于經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應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必要的程序包括圖紙審核程序,工程變更程序,設備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驗收程序等。
3.3.建立健全文檔管理系統必須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文檔管理系統,要明確提出數據資料的標準化、及時性、全面性、準確性等要求,責任要落實到部門乃至個人。
4.加強合同監督與協調
合同監督與協調是工程項目依照合同要求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它主要包括合同指導、費用監督、進度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和工程協調等內容。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合同指導,做經常性的合同解釋,使它們樹立全局觀念,及時對合同履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員要對合同實施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合同管理人員要在合同范圍內代表業主協調各建設主體之間的工作關系。
5.嚴格控制合同變更
幾乎在每一個項目的實施中都要或多或少地發生合同變更,業主和承包商對合同變更的處理,也成為項目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
5.1.合同變更的原則(1)把合同變更限制到最低程度的原則。
(2)協商一致原則。
(3)重要變更提前采取措施的原則。
5.2.監理制度下的合同變更程序合同變更管理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處理各種變更,所以必|考試大|須建立科學的合同變更程序。項目管理人員必須依據相關程序進行合同變更管理。綜上所述,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作為一個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在熟悉工程項目合同的特點和有關內容的基礎上,嚴格對合同履行和變更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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